做完和對方「藉手機」報警 酒女快哭出來:他性侵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個忘了帶充電器概念臺北市一名女子酒店工作,她指控同住臺北的李姓男子聚會後將她帶回住處並強壓在牀;她曾打電話求救,但因「手機沒電」只好請對方協助。針對女子指控,臺北地檢署卻認爲,女子若遭性侵,應該會嚇得逃離現場,被強姦還留在對方住處並要他充電,明顯不合常理,因此將男子不起訴。

▲酒店妹意圖,與本新聞無關。(圖/取自網路)

起訴書指出,根據女子指控,她在酒店工作,去年夏天經友人介紹,認識同住臺北的李姓男子,之後還相約夜唱,現場氣氛十分愉悅:但沒想到,李男卻在一次聚會後把她留在住處,還強壓上牀意圖性侵,因爲她拼命反抗,男子才願意收手

李男爲此出庭應訊,他不否認有和女子發生關係,但只有進入下體「動了一下」,之後感覺「氣氛不對」就結束,雙方是你情我願的關係,沒有性侵。

不起訴書也指出,女子的驗傷單顯示,她並沒有明顯的抵抗傷痕;再來,女子說當晚原本想打電話求救,但因手機沒電,只好和李男藉手機打,還要他把手機拿去充電,情節實在詭異。檢察官認爲,被害人的驗傷結果和指控並不相符,且遭到性侵應該會逃離現場,她卻留了下來,還叫李男快點充電,明顯和常理不符,因此將李男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