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

【新《條例》】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原《條例》】第二十七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釋義】這一條規定的是考察組的人員組成及承擔的責任。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增加了考察組的一項職責—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這適應了時代的需求。

考察人員的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考察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條例》要求,“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這一要求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幹部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素質。(1)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公道正派;(2)熟悉或瞭解組織人事工作;(3)具有勝任

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知識;(4)具有一定的分析問題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二,幹部考察人員要具備相應的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公道正派、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一般來說,考察組成員都應當具備一定的職務級別,要與所擔負的考察任務和考察對象的職級相適應,不能太低。

挑選考察人員,應當從三個方面把好關:一是素質審覈。考察人員要具備較高的素質,注意從政治素質、能力素質、業務素質、知識素質四個方面進行審覈。二是資歷審覈。考察人員要具備相應的資歷。考察組負責人應具備一定的領導工作經歷並熟悉幹部工作。三是考察組人員結構要合理。抽調人員參加考察工作,要注意與考察任務的要求相適應,並注意人員結構的合理組合,一般不要抽調那些與考察對象業務工作相差較大的部門的幹部。

考察組組建後,要對考察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做好考察動員工作;學習《幹部任用條例》,明確考察工作的職責、任務和有關要求;收集資料,做好考察的準備工作;嚴明有關紀律,教育要求考察人員注意保密;等等。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是增強組織(人事)部門和考察人員責任意識,提高考察工作質量的重要保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抓緊建立、實行這項制度。從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實踐看,幹部考

察工作責任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要明確各方面的職責。派出考察組的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考察組及其成員,考察對象所在的單位,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談話對象和考察對象等,都對考察工作的真實性負有一定的責任。

第二,要賦予考察組及其成員相應的職權。一般情況下,考察組有權知道考察目的和考察對象的擬任職務方向;有權根據考察工作需要,選擇適合考察對象特點的考察方法;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如實提供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並對考察中反映出的有關問題及時查證;有權對考察對象的使用問題提出調整初步方案,並形成規範的考察材料;等等。

第三,要明確責任追究的內容。根據派出考察組的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考察組及其成員、談話對象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等所負的職責,確定相應的責任內容。

第四,對根據有關規定需追究責任的有關人員,應視情況輕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幹部考察組實行“一崗雙責”,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監督用人風氣,這是近年來在地方集中換屆中探索實行的一種有效做法。爲貫徹新《條例》的這一新規定,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提出“幹部考察組要履行‘一崗雙責’,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監督用人風氣”。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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