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章 制度改良

謂廢止八旗,緣起於維新三年年中,但整個過程一直10年。因爲,對一樣根本性制度的調整,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與糾葛,雖然皇帝藉着平定親貴叛亂的勢頭以雷霆萬鈞的手段加以勉力推進,但在具體做法上,依然積極穩妥。

以旗兵爲例,京師八旗因爲駐所地由禁衛軍等擔任衛戍任務,原本就不甚仰仗,廢了亦無大事。但像偏遠地區,譬如黑龍江、譬如西安,都駐有大批旗兵,而且旗兵無論吃苦性與擔任的衛戍任務都要強於京師八旗,那就不是簡單的廢止。

又譬如漢軍旗,滿八旗要廢止,漢軍旗同樣也會跟着廢止。如果不給他們相應的優待,則漢軍旗必定要起來造反,即便不造反,數百萬人懷有怨望也說不定是未來的巨大隱患;但如果給他們與滿八旗相應的待遇,不要說滿八旗會大有意見,就是帝國財政亦難以接受。最後經過商定,漢軍旗廢旗的,安家費發30元,但加上豁免今後5的地丁錢糧這一條款。雙方便是皆大歡喜。

除了滿漢八旗以外,蒙古八旗也是令人相當棘手的問題。皇帝汲取了歷史上清廷在蒙古強硬推行新政,結果造成蒙古王公對中央政權離心離德的教訓,對蒙古方面的改革極爲慎重,對蒙古王爺也格外予以優容。最後商定了八項解決意見:

1、蒙古八旗制度,以所在旗王公意見爲準,存廢悉聽尊便。朝廷不予干涉。但王公爵位繼承不得朝廷冊封詔書者,視爲僭越;

2蒙古可選代表出席帝國國會,名額遵照相應法律,但國會代表如何選定,由蒙古各旗自行商議辦法後報朝廷批准;

3無論蒙八旗存廢與否,蒙古王公所轄衛隊不得超過400,不得私自組軍。蒙古壯丁納入國防部統一的徵兵範圍,按《帝國國防法》予以編制,不得違逆;

4蒙古境內土地準自由買賣。但不得售於外人。蒙人售於滿人、漢人者,亦不得阻攔,亦允蒙人入內地收買田產、房產;

5蒙古境內如鐵路、公路、電報局等設施之營建經費。悉由朝廷承擔,所佔土地亦以公允價購買,但當地王公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撓之;

6蒙古境內的度量衡、錢幣、法律等一切制度,須與朝廷改良後地制度保持一致,但允許保留蒙古傳統與民族特色。朝廷亦極尊重蒙古傳統宗教;

7蒙古子弟倘有聰穎且願意出洋留學者,可由帝國教育部予以考覈後直接放洋或入本國大學堂受學預科。經費由朝廷承擔;

8蒙古王公每家應抽調1~2年10歲以上,15以下子弟入京受學。

對蒙古地政策如此,對西藏的政策也是如此。皇帝的意思非常明確,這兩處地方,版圖大、人煙少,文化、交往都處於極其閉塞的境地,傳統習慣力量尤強,對他們加以現代化改造決不可操之過急。最好的辦法便是保持朝廷的傳統掌控與影響,同時增加對現代化信息的溝通與交流,通過潛移默化地滲透而不是強制性的行政命令來改變舊有習俗。同時,皇帝鑑於後世民族政策的教訓,只尊重蒙、藏兩族地民族特色,但並不授予其高於其他民族地權利。

消除民族域,不僅指消除滿漢域,同樣也要消除蒙漢域、藏漢域、滿蒙域等因素。

以維新三年九月初九頒佈《蒙古八旗制度籌劃上諭》爲標誌,滿蒙300來的特殊紐帶和政治聯姻關係宣告在形式上予以消滅,帝國從此視蒙古各部與天下衆民一般,蒙古部落亦不必對朝廷承擔額外的義務。當然,作爲既有歷史地傳承,蒙古、滿族與帝國朝廷的特殊聯繫不可能一併消逝,皇帝本人在當年就納了蒙古美女海琳爲妃,冊封爲儀妃,成爲皇帝維新以來所納的第三名妃子。

爲進一步穩定民族關係,加強邊疆向心力,接下來兩個月,皇帝接連頒佈《回部綏靖籌劃上諭》與《藏部綏靖籌劃上諭》兩封詔書。朝廷改變了過去300間對回部的仇視、敵視態度,第一次承認回部擁有與其他各民族相等的平權,願意授予回部在本民族聚居區域類似於蒙古地自治權,可以

定官吏,願意尊重伊斯蘭教在回部的傳教權,回部亦國會代表地名額,一個爲弼德院,另兩個爲資政院,標誌着回部以正常的政治身份參與國家大事,不再負有200來回部勢力稍盛便招來仇殺的包袱,亦不再有左宗棠徵回這樣的軍事規模。回部歷經數百年,通過竭力抗爭而不得的民族自主權力,不料竟在一夕之間便得到,皇帝的仁名遠遠歌頌。雖然一紙詔書很難將各民族間上百年的恩怨一朝化解,但有了正確的民族政策,民族糾紛與隔閡總有破冰的結局。

朝廷與西藏的關係因爲涉及到中英關係,相對而言比較敏感。皇帝雖然着眼於恢復朝廷對西藏當局的傳統影響力,但英、印當局對西藏的滲透已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更何況,四川等藏邊區域本身並未安定,短時間內出臺強硬的軍事解決方案並無可行性,出臺進一步穩固、籠絡藏部的政策,減少在西藏強制推行新政的努力,以穩定大局的妥協適應於西藏當前的情況。當然,這只是皇帝不得已而爲之的過渡政策。

隨着八旗制度的逐漸廢止,民族域的逐步消融,皇帝對原有的爵位制度亦進行了重大改良。

原本帝國爵位分爲宗室爵和功臣爵兩種。宗室爵包括和碩親王、世子(親王嫡子)、多羅郡王、長子(郡王嫡子)、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一至三等鎮國將軍、一至三等輔國將軍、一至三等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共14(輔國公之前八等稱入八分公,與之後的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等爵位不同)。而功臣世爵分爲公、侯、伯、子、男、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九級27等。

根據維新三年十二月初九頒行的《大中華帝國爵位法》規定,帝國爵位不再區分宗室爵和功臣爵兩種,統一納入一個爵位體系,均稱帝國爵位,同時取消原有爵位與官員品秩掛鉤的制度。

新的爵位體系裡面,分成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一至三等)、侯(一至三等)、伯(一至三等)、子(一至三等)、男(一至三等)、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共13級,27級。

《爵位法》規定,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爲皇室爵,無皇室血統者不得授予,原有宗室爵中的世子和長子兩級分別改授貝勒和貝子,皇帝之子從貝子開始授爵,鎮國公、輔國公對應爲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對應爲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候,一至三等鎮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伯、一至三等輔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子爵、一至三等奉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男爵。

《爵位法》同時規定了爵位的繼承,區別爲世襲罔替與非世襲罔替兩種,倘若是世襲罔替的爵位,那麼授予此爵位後,子孫後代繼承的仍然是這個爵位,級別不會發生動搖,倘若是非世襲罔替的爵位,則每過一代子孫所繼承的爵位就要降等,防止子孫躺在先人的功勞簿上不思進取。但新《爵位法》與舊有規定出入較大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降等,原有爵位法規定一代只降一等,新的爵位法規定一代降三等,最多九代降完,二是授爵時間,原先宗爵子弟一出生就有爵位,現在規定只有年滿15歲,接受完基本教育,通過考覈的才能襲爵,避免+親王,兩個月大的雲騎尉這樣的尷尬場景。

由於大批親貴已經在叛亂中被消滅或褫奪爵位,剩餘的前不久都晉封了一級,因此《爵位法》的頒行並未受到阻力,而由於功臣爵與宗室爵的一體化,讓所有輿論都評論認爲,皇帝實踐“滿漢一體”、“融合域”的目標是努力且真誠的。

維新四年正月過後,全天下的臣民都在關注皇帝的子嗣與將來的地位繼承,根據《帝國日報》披露的消息,再過半個月,陳璇和容齡都將臨盆,她們兩人誰能能誕下皇子,誰家就有可能入繼大統,甚至還有可能問鼎中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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