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仲爲母復仇之事是來自史書記載的一個故事:東漢時安丘男子毋丘長“與(母親)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毋丘長遂殺之爲母報仇,然後逃往膠東。不過後繼的故事和書中不同:安丘縣吏追蹤到膠東抓住了毋丘長,時爲膠東侯相的吳祐對他說:“你的母親見辱,這是人情所恥,但是真正的孝子忿必慮難,動不累親。你現在背親逞怒,白日殺人,赦若非義,刑若不忍,將如之何?”毋丘長以械自系,說:“國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雖加哀矜,恩所施。”祐問長:“有妻、子乎?”對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長妻,妻到,解到桎梏,使同宿獄中,妻遂懷孕。至冬盡行刑,長泣謂母曰:“負母應死,當何以報吳君乎?”乃齧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吳生’,言我臨死吞指爲誓,屬兒以報吳君。”因投繯而死。這個故事在
光武帝到和帝九年,大約七十年間,對復仇的控制是鬆弛的。桓譚曾上書朝廷,力主嚴懲復仇者,但受到了光武帝的冷落,可能是光武帝受公羊學所倡導的復仇思想之影響。章帝建初五年制訂了《輕侮法》,明確規定從寬處置爲父母報仇之人。這條法律一直延續了十七年,到永元九年。
和帝永元九年到東漢末,處於對復仇的嚴格控制期,廢除了《輕侮法》,爲父母報仇也要受到嚴懲了。放走復仇之人的官吏也要受到懲罰,如前邊提到的張歆就棄官亡命了。在這個時期,雖對復仇的行爲嚴格控制,但權勢之家在殺人後卻可避免法律的制裁,如夏侯、如陽球。
對兩漢的復仇之風,荀悅曾經做過一番論述:“或問復仇古義也。曰:‘仇,復仇可乎’?曰:‘不可’。曰:‘然則如之何’?曰:‘有縱有禁,有生有殺,斷之以法,是謂義法並立’。”荀悅認爲既要靠法律來約束,也要通過避仇來防止復仇行爲的滋長。
漢以後,有關復仇的法與倫理的關係仍有學者如韓愈進行探討,但他們都受到荀悅的啓發。
以上內容多引自《漢代社會風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