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馬步芳稱霸西北(5)

這就是青海的民主選舉!

六、經濟掠奪

馬步芳對青海實行經濟獨佔,進行無止境的殘酷掠奪。其機構,在行政方面,以省財政廳和田糧處爲主;軍警方面,以軍法處、軍需處和省會警察局爲主;商務工礦方面,以協和商棧、德興海和後起的湟中實業公司董事會爲主。這幾個方面相依相輔,通過各自分佈於省內外的各級分支機構,構成一個嚴密的掠奪剝削網,而統由馬步芳總管家公德堂(先後由楊增培、馬繩武、馬世俊負責)總其成,竭盡全力爲馬步芳家族聚斂財富。

以下按稅收、差役、商業剝削、金融壟斷、資源及土地佔有幾個方面分別敘述。

1.濫收稅捐

先說農業稅。青海地區,原來每年秋收之後,徵收農業稅一次,原有本色(指主產糧如小麥、青稞)、折色(指雜糧)之別。從1933年起,將各縣田賦按折色6成徵收現金,每倉鬥計徵折色銀元6元,本色4成仍照舊徵收小麥。從1935年11月起,改變徵期,提前徵收下年度6成折色。這一改變,實際在一年之內,徵收接近一個半年度的糧賦。此後又隨徵隨收,雖青黃不接之際,也必須悉數完納,迫使農民賣地償還所徵糧款。而田賦所徵項目,包括糧、草兩項,有正額糧草、附徵糧草和臨時附徵糧草3類。正額糧又分屯糧、番糧、屯墾糧3種。其中徵收屯糧、新墾糧時,也一併徵收屯草、新墾草。草每束(大束18斤、小束7斤)折徵銀元一分九釐,後增至五分五釐,又增至八分。附徵糧包括4種:一五耗羨糧(每石正額糧,隨徵一斗五升),百九盈餘陋規糧(每石正額糧,隨徵九升),百五經費糧(每石正額糧,隨徵五升),斛底、斛面漏地糧(大致每石隨徵三至四升)。臨時附徵糧、草,又分正額營買糧、支應糧、營買草、支應草,及附額支應糧、支應草。營買糧始於清末董福祥時期,系代軍購糧,1926年之前,尚付官價。馬步芳當權後,連官價也不付,成爲農民固定的額外負擔,而且其數目隨部隊的增編而不斷擴大。1934年寧夏拒孫戰役中,竟凌駕于田賦正額之上,農民不堪重負。1939年,財政部商洽改善辦法,改稱軍糧,按市價約70%付價。1943年改稱徵實、徵購。1944年全省徵實糧7萬石,徵購糧10萬石,次年仍舊。1946年度覈減徵實糧爲35000石,徵購改爲徵借,徵一借一,徵借也是35000石,連同尾數總計,共爲70215石。但量制上卻大有文章,原來糧食計算單位,糧食部是按當時全國通行的新市石爲基數的,青海卻以西寧升徵收,謂之“寧升”,爲實行量器改革,將“寧升”廢除改用“大升”,這種大升,即新頒量制中的市鬥,比“寧升”約大30%。市面上以升計算,已成習慣,因之向各縣配徵糧額時,雖應徵數字未變,但實際徵收時,原以市升計算的數字,作爲“大升”徵收。這樣,換算下來,一“大升”等於“市升”,一大石等於一市鬥。70215市鬥,即等於大石70215石。將市石按大石徵收的結果,變成702150市鬥,增大了9倍。上報糧食部,則仍按市石計算。糧食徵收上這樣以多報少,人數上又以少報多,遂成爲入不敷出的局面,財政部的外調糧不得不停止,卻又不得不給以補貼。1944年即撥給“糧食庫儲存券”5000多萬元。1946年糧食部派員前來檢查,也不得要領而返。實際因徵糧過多,不少糧食在糧庫中黴爛。而農民由於無法負擔,不少人遺棄家園田土,攜妻帶子逃亡。如大通縣北區逃往甘肅永登的農戶有60%。馬步芳即將所遺田地,分給部屬,田賦轉嫁於未逃農民負擔。從1942年起,又劃定交糧地區,限期催收,逾期則加徵罰糧;如再逾期,即撥往邊遠地區交納。這一年互助縣撥往遠至海晏交納的即有170戶。因此而傾家蕩產、淪爲赤貧的有110戶。

次說牧業稅。青海牧業稅起源於清代的丁銀,原系人頭稅,馬麒循例徵收。1916年改爲“草頭稅”,每年計徵白銀30餘萬兩。至馬步芳時代,稅率和徵收方法均加以變更。從1941年起,改稱“建設費”,劃爲玉樹、都蘭、八寶、剛察、郭密、河南親王、同仁和同德八個徵收區。徵收有實物與折色之分,但基本上是以徵收羊毛和牛皮爲主,稅率逐年上升,1921年至1941年,一般均增長一倍以上,有的地區甚至增大3倍到4倍多。總計全省牧業稅,以1947年爲例,共徵收羊毛1500萬斤,牛皮18500張,銀元13000餘元,羔皮101000餘張,還有其他野生皮、藥材等多種。這是正、副額稅的公文統計數字。徵收中的額外苛取、壓秤等陋規,數字也很大,所以實際徵收遠遠大於此數。稅率及徵收方法,約分3種,一是按盟、旗、族份計徵。蒙古族以盟、旗爲計稅單位,藏族以部落爲計稅單位,由盟、旗和千、百戶攤收交納。起初按人口多少而定,後來因稅額連年增加,人口已無法作依據。以蒙古族默勒扎薩旗爲例,1924年徵稅銀100兩,1936年增至500兩,1947年又增至銀元1200元。藏族部落大小不一,稅額卻大體一樣。如玉樹拉秀族有1600戶,囊欠族有4000戶,兩族納稅卻一樣。二是按股分類計徵。將所有牲畜,按畜種分爲若干股,以股爲計稅單位。但各地區無同一稅率,同一地區也無連年不變的章則。以玉樹爲例,1932年每頭牛收藏元(藏元一元摺合通用銀元三角三分)1元,馬收藏元1.5元,羊五隻收藏元1元。1944年牛改收銀元1元,馬銀元2元,羊每隻銀元2角。1932年,共和區每頭牛收銀元1元、羊收銀元2角,馬不計數目,每兩年繳納30匹至50匹。有的地區則規定羊40只或牛4頭或馬4匹爲一股,每年每3股交羔皮1張,或6股交酥油5斤。如此標準不一,更便於從中作弊。三是按例計徵。原先向蒙古族徵稅,按情況劃成若干“當司”(馬兩匹、牛3頭、羊5只爲1當司)或塔裡青(較當司稅小,適用於分散的貧苦蒙民),三年納稅一次;如現金一時不敷,准以牲畜或皮張折交。三種辦法,有時兼用,有時各擇其一,沒固定準則。所徵羊毛或皮張,要求甚爲苛刻。羊毛以純白色和纖維長者爲標準,雜色或纖維短者不收;羔皮以一等黑羔皮爲限,如以白羔皮頂交,則兩張折一張。牛皮、馬皮也是如此。這些實物,一般均低於時價的40%~50%。如1935年玉樹上等牛皮每張時價爲銀元3角2分,頂交稅款僅定爲1角5分至1角6分。百斤羊毛時價爲白銀3兩,頂交稅款只定1兩5錢。那時白銀在玉樹地區已不能通用,每50兩按35兩折算,僅合銀元20多元。所收羊毛和皮張,還由各部落負責運到湟源交納,不付運費、不計損耗,交納中還以大秤壓斤。這些虧損加起來,等於正稅的數字,所以實際是徵一交二。此外,還需以豹皮、冬蟲草、鹿茸等禮物,層層送賄。在各盟、旗、部落中,王公、千百戶又將本身應納之稅,分攤給所屬牧民。如祁連八寶的阿里克千戶南木卡才巷,擁有當地牲畜的75%,但他應交之稅,全部分攤於僅有牲畜25%的牧民。從而社會底層的牧民負擔日益加重。馬步芳對各地區往往以納稅的態度,作爲衡量對自己服從與否的尺度。果洛地區各部落由於延緩交稅,即遭到軍事鎮壓。河南蒙古族親王一向順從,每年減免稅額30%~40%,剛察千戶每年也減免50%左右。此外,馬步芳還借換髮或補發草山執照以斂財,每次收費在五六千元以上。有時收款發照,有時僅收款,連新照也不發。

再說苛捐雜稅。青海稅目甚多,應歸財政部徵收而實際由省政府經辦的國稅,有酒類產銷稅、酒類公賣稅、煙類產銷稅、煙類公賣稅、百貨稅、印花稅。省縣兩級的地方稅,有牲畜稅、牲畜牙稅、糧食鬥捐、糧食牙稅、油牙稅、煤炭牙稅、煤車捐、木料牙稅、麪粉牙稅、皮牙稅、毛牙稅、屠宰稅、車牌捐、店牙稅、門牌稅、警燈捐、路燈捐、油磨串稅、契稅、省印花稅、金場課金、山貨柴草產銷稅、糧茶稅、麥麩捐、警察捐、地照捐、營業牌照稅、使用牌照稅。對西寧還另加3種捐:房捐、娛樂捐、筵席捐。以上這些捐稅,一般正稅之外,還有附加稅。有些稅油水很大,如金場課金,按各場沙娃(淘金工人)人數徵收,冬、夏各徵一次,冬季每人收沙金3分到5分,夏季收1錢到1錢5分。淘金工人逐年增加。到1946年達到1萬多人,稅收平均每年至少收黃金1000兩以上。估計40年間,馬家搜刮黃金在10萬兩以上。有些則並無多大油水,如麥麩捐,每盤水、旱磨按季分等徵收一次,最高爲麥麩寧升5鬥,最低1鬥。即使如此些微,馬步芳也不肯放過。正由於這樣無物不稅、無事不捐,才大大增加了搜刮數量。如僅西寧一市,1945年即收稅銀元99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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