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大一開,就有許多代表要求修改憲法,憲法應不應修改,此處不談,而會場上所以鬧得如此一團糟,歸根結底,還是吃了憲法第174條的漏洞的虧,憲法第174條文雲:
憲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爲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得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上文第二款,立法院依法議決之修憲案,應於國民大會召開之前半年公告之,這是十分合理的。
其目的在使國人注意,有充分討論之時間,並使國大代表及政府當局都能明白一般輿論的背向。
但是同條第一款爲什麼不作同樣的規定呢?這是一個漏洞。
憲法是國家大法,絕大多數的公民沒有機會表示意見,由二三千個代表一下子便可隨便修憲,這是很危險的
。
假如174條第二款。也規定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所提議的修憲案,應於國大召開前半年公佈,至少這次國大召開後,便不致因修憲問題開得滿屋皆噓了。
政協時代,按照張君勱的主張,將四權散佈於人民,人民直接行使四權,是謂國民大會,即所謂化有形之國大爲無形之國大。
其後執政黨召開六屆二中全會,堅決反對,執政黨與在野黨終於妥協,保持國民大會之形式,而減削其權力,使其職權僅限於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這次國大召開,總統副總統尚未選出,第二款“罷免”一項自然談不到。
新的立法院尚未成立,第四款複決立法院的修憲案也談不到。
憲法尚未實行,利弊得失尚不可知,一般意見都不主修改,所以真正的任務,乃在選舉總統副總統。
除了選舉總統副總統外,並無其他權力。
但國大代表,不甘寂寞,一開會就要求討論國事,聽取施政報告。
從法理的立場言之,凡此皆與憲法規定不合。憲法的條文中,國大代表並無此種權力。
政府當局宣稱,此次召開國大,即爲行憲之始,而不料國大一開,國大代表本身即做了破壞憲法的行爲,同時政府居然接受國大代表的要求,各部會首長一一到會報告施政,亦即不啻政府也跟在國大代表的後面,從事破壞憲法。
所以這次的國民大會,在政府的原意,也許視之爲行憲之始,而事實上,這次的國民大會,卻變成爲毀憲之始,國大代表和政府步伐一致,領導毀憲,這一點是使一切愛護憲法的公民,都引爲遺憾的。
國大代表要求修改憲法,主要的動機是認爲國大的職權大小,要設法增加國大的權力
。
就人情言,他們這種心理我們是極能瞭解的。可惜國大代表忘了一件事,即他們只站在國大代表的角度上看國大,而沒有從整個國家制度的角度上看國大。
爲歐美民主國家上下議院所有的種種職務和權力,在現行憲法上,已分由監察立法兩院行使,無需再半空中殺出一個國民大會來分權。
這個國民大會在現行憲法中,本來是一個很特殊的組織。爲什麼有這個組織呢?
最初因爲中山先生的遺教中,有國民大會這一名目。張君勱主張人民直接行使四權,即稱之爲國民大會。
其實,人民行使四權,就是人民行使四權,直截了當,還叫什麼國民大會不國民大會呢?這無非是爲了顧到執政黨的面子,保存了中山先生國民大會這一個名稱。
後來因爲執政黨六屆二中全會反對,故仍使國民大會變爲有形,而改變了它的職權,這就是現在國民大會的來歷。
現在許多人,包括執政黨和政府裡的開明分子,想來想去,還是張君勱的辦法高明,即化有形之國大爲無形,認爲國民大會是不需要的。
這次國大代表的選舉,已在憲法頒佈之後,既然競選國大代表,理應對於國大代表的權力,有一瞭解。
假如認爲國大代表的權力太小,太空,希望得到更多的權力,則當初爲什麼不去競選立委,而卻競選國大代表?
在國家的整個制度中,國民大會本來就是這樣一個東西,不站在國家整個制度的角度來看,卻僅僅站在自身權力的角度來看,鬧着要增加國大職權,我們認爲這種態度是不合理的。
國大通過了一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理由是現在是一個戡亂時期,應當給予總統以非常的權力。我們對於這種理論,不敢苟同。
理由如下:
這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算不算是憲法的一部分呢?假如認爲這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憲法的一部分,則我們認爲: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這個根本大法理應籠罩到一個國家無論在戰時或在平時的一切統治的原則,決不能說,這部憲法,平時可行,戰時不可行
。
美國在最近30年中,兩次參加世界大戰,我們也沒有看到一到戰時,美國憲法便要增加補充條文,授總統以特殊的權力。
假如認爲這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不是憲法的一部分,則爲什麼要由國民大會來通過這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歐美各國在非常時期,雖亦有授權行政首領以若干特權,但此種權力,均由立法機關所賦予,國民大會非立法機關,由國民大會來授權行政首領,於制不合。
政府把任何一個黨,只要是不符合它利益的黨稱爲-什麼什麼匪,動員戡亂。我們現在即從政府的立場來說,則我們認爲,政府出兵清剿什麼匪,和政府派一團兵到太湖去剿匪,在性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
不同的只是匪的數目的多或少,匪的組織的鬆或嚴,至於政府出兵剿匪這一行爲,其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
假如今日政府打什麼什麼匪,要增加什麼臨時條款,授總統以非常之權,則豈不是將來政府要派兵到太湖、洞庭湖、鄱陽湖去圍剿湖匪時,也須增加什麼臨時條款,授總統以大權嗎?
要是這樣,則我們的國家也就永遠沒有回覆到民主的可能,我們的憲政也永遠不能走上正軌了。
所以就純粹的法理立場,增加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理不通。
中國今日需要努力者,即是要大家來推動,使這個國家進入於法治境界。
要講法治,即須儘量使制度法律化,人遷就制度,不要制度遷就人,不要因人立制,不要因人授權。
假如我們隨隨便便,今天一個特殊條款,明天一個特種法律,這樣下去,我們永遠不能達到法治的境界。
所以在任何理由之下,我們認爲國民大會通過這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都和憲政的精神不符。
《紀事報》的評論總是會激起熱烈的討論,這正是中華復興黨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