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銅陵宣判一非法捕撈刑附民公益訴訟案

無視長江禁漁令,夜間駕駛漁船銅陵市長江干流淡水國家自然保護區水域,採用電擊網捕等非法捕撈方式偷捕水產品,銷售獲利。近日,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崔某聞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被告人程某收購長江漁獲物,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500元;判決崔某、聞某連帶給付生態修復補償金1.3萬餘元,並在安徽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起,被告人崔某購置了船隻電瓶、逆變器等捕魚設備,違反國家主管部門關於自2020年1月1日起在長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的規定,多次於夜間駕駛漁船至銅陵市長江干流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域,採用電擊、網捕等非法捕撈方式捕撈水產品。2020年7月31日當晚10時許,崔某邀聞某一同駕船行至銅陵市長江干流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域,聞某駕駛船隻,崔某使用電捕魚方式,在該水域共捕獲漁獲物共計12個物種199尾,重190餘千克。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評估,崔某、聞某非法捕撈漁獲物的價值爲4500餘元。爲修復該區域生態損害,對案涉水域進行生態補償所需生態修復費用爲1.3萬餘元。

崔某將所捕長江漁獲物出售給被告人程某,從中獲利8200元。程某明知崔某銷售非法捕撈於銅陵市長江干流水域的漁獲物,仍以較高價格收購,轉售予以牟利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崔某、聞某違反了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長江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程某明知被告人崔某出售的漁獲物屬非法捕撈的長江漁業資源,仍予以收購,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聞某于禁漁期、禁漁區內以禁用漁具從事漁業捕撈,威脅魚種生存和種羣繁衍,破壞長江漁業資源和生態,損害了公共利益,應承擔生態修復、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的被告人崔某、聞某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補償費用及在安徽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周瑞平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