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虛擬商品買太爽?超過3000元要幫外商繳營業稅

▲透過手機購物已經是民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圖/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智慧型手機是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而透過手機購買各式App與虛擬物品也成了日常的消費模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日發佈了一篇新聞稿,指出如果民衆向國外業者購買虛擬商品(如App或電子書),金額超過3千元的話,消費者需要負擔營業稅。這個消息也在網路上引起網友議論

北區國稅局的新聞稿中指出,近來接到民衆反應,購買虛擬商品時常常沒有收到業者的發票,疑似有逃漏稅的狀況,因此特別發佈新聞稿說明。新聞稿中提到,消費者如果向國內外業者購買商品,商家應該要開發票給消費者,不過如果是跟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業者買虛擬商品,而且消費金額超過3000元,那買家必須要依法繳納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所發的新聞稿。(圖/翻攝自北區國稅局)

這個新聞在電玩網站巴哈姆特上發佈之後,立即引來網友砲火,有網友表示「國稅局想錢想瘋了」,有人認爲這將會影響11月底的大選選情,不過也有人指出,營業稅一直有在收,覺得網友們太「lag」了(意指資訊落後)。

對此,北區國稅局則表示,這項規定是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的第36條所規定,內中有提到,凡是外國企業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卻有銷售勞務者(即提供貨物給他人並有收益),勞務買受人(即消費者)應該繳納營業稅。

至於爲何以3000元作爲基準,北區國稅局則解釋,這是根據財政部100年5月6日臺財稅字第 10004500190號令解釋「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所規定的,並無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