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適用勞基法? 保險局:若勞僱關係適用

保險業務員是否適用勞基法金管會保險局若勞關係則適用(圖/記者黃楓婷攝)

記者黃楓婷/臺北報導

金融服務工作性質特殊,例如保險從業人員工特性,具有服務客戶的性質,究竟是算金融業或是服務業,勞基法如何認定?保險局副局長瓊華指出,視保險業務員和公司之間爲承攬關係或是勞僱關係?若是勞僱關係,則適用勞基法規定

許多產業工作類型特殊,業者指出,保險從業人員雖然是金融業,但是具有服務客戶性質,如:保險電銷人員經常得在客戶下班時間和客戶聯絡,而業務員更是常在例假日拜訪客戶。可是依勞基法規定,員工不得連續上班七日,若客戶在假日或是夜間發生事故需要保戶服務,業務員不可能不出勤服務客戶,不是要逼得公司違反勞基法受罰。

保險局指出,保險業務員和公司之間爲承攬關係的話,則不適用勞基法。但是若公司有規定上下班要打卡,而且有投保勞健保的話,則適用勞基法。保險業這一行的運作模式早於勞基法施行之前,因此產生了一些和勞基法不相符的地帶。但是,既然勞基法已實行,業者也得因應以符合法令規範。以出勤天數爲例,勞基法並無規定何時爲例休?只勞工規定不得連續出勤七日,上班日及例休可由勞工和僱主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