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閃人?前臺大教務長郭鴻基自爆「被離職」

臺大代理校長大維公文解除郭鴻基職務。(圖/擷取自EMBA NTU YouTube影片

臺大新校長未上任,又爆出5名一級主管走人,雖然校方聲稱5名主管都是個人因素離去,不過前臺教務長郭鴻基今天自爆自己是「被離職」!

臺大5名一級主管包括財務副校長、教務長、副教務長、總務長都在7月31日卸任。根據《上報》報導, 7月18日臺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就行文至臺大各單位,「同意貴處教務長職務由廖婉君教授兼任…原教務長郭鴻基教授自107年8月1日起免兼」。郭鴻基7月24日則迴文質疑「免兼教務長一職之相關適法性」,因爲他從未提出請辭申請,何來準辭呈?

郭鴻基在公文中表示,兼任行政主管多年,向來堅持依法施政堅守崗位。此次面臨校長遴選爭議,依法應在新校長就任時再提辭呈爲本人一貫初衷,並沒有在臺大校長爭議未解前就「閃人」的想法。

郭鴻基聲明全文如下:

本人兼任行政主管多年,向來堅持依法施政、堅守崗位。此次面臨校長遴選爭議,依法應在新校長就任時再提辭呈爲本人一貫初衷,並沒有在臺大校長爭議未解前就「閃人」的想法。

依據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23條第1項:「由校長聘(派)兼之行政單位主管,除經校長予以免兼外,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同條第2項:「校長卸任時,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財務長應於新任校長就職時,提出辭呈。」意即,本校非特定之行政主管(第23條第1項未列舉)除經校長予以免兼外,任期四年;若遇校長卸任時,含教務長在內的特定六名一級行政主管(23條第2項明示列舉其一,排除其他,就連副校長也不在其中),因其對校務營運重要性以及責任政治法理,應於新任校長就職時,提出辭呈。教務長職爲第23條第2項列舉六項一級行政主管之首,個人遵守學校組織法,應在新校長就職時始提辭呈,此立場一以貫之,至今未曾動搖;本人並無如報導標題所謂「遴選爭議未解…教務長都要閃人」。

本人兩年半前受楊前校長囑託,負責學校教務事宜,推動東南亞招生,成效卓着。其間也經歷邁頂計劃(俗稱五年五百億)結束與過渡期的教務安排,去年準備教育高教深耕計劃,今年開始執行此深耕計劃,對於臺大未來有許多重要規劃數位、國際教育與教學創新均需積極推動,與院系所也在密切合作進行中。尤其最近兩位副教務長都因另有任用離職,教務處工作持續在這個時間點更顯得重要。個人原本想替學校再多做些事情,把教務與國際教育持續推動,讓臺大更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