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疏濬工程要廠商代繳大學學費 高市茂林區官員遭撤職

前高雄市茂林區公所吳姓課員,2014年承辦河川清疏工程期間,向工程之承攬廠商索賄,並要求對方幫忙繳交他就讀高雄科技大學的學雜費,懲戒法院將吳男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本報資料照片)

前高雄市茂林區公所吳姓課員,2014年承辦河川清疏工程期間,向工程之承攬廠商索賄,並要求對方幫忙繳交他就讀高雄科技大學的學雜費,刑事部分吳男遭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確定,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將吳男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可上訴。

吳男從2013年起任職高雄區公所經建課課員,在2014年承辦濁口溪清疏工程、茂林區河牀保護應急工程等,他向承攬廠商的劉姓負責人索賄6萬元及2萬元,並要求劉幫忙繳交他就讀高雄科技大學之學雜費1萬3719元。

劉因擔心未按要求支付,日後工程款項之驗收、請領撥款等程序恐遭吳刻意延宕,最終雙方各以2萬元達成共識交付款項,劉另持上開學雜費繳費單至郵局繳納,吳男3次收賄所得共計5萬3719元。

吳男遭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橋頭地方法院l將吳男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因未上訴,去年9月13日判決確定。

高雄市政府將吳移送懲戒部分,懲戒法院認爲他是多項公共工程之承辦人,其職務攸關公共工程品質良窳及人民福祉,竟未能謹守法紀、潔身自愛,而爲對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違失行爲,損害政府廉能紀律之形象甚鉅,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