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牡丹前鄉長林傑西疏濬工程收賄 判刑7年半定讞

▲前牡丹鄉長林傑西收賄遭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屏東牡丹鄉前任鄉長林傑西及前鄉代會主席黃水吉,涉嫌在轄區內疏濬工程案中,收受賄賂圖利特定廠商,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林男重判12年、黃男重判11年,二審改判林男7年半、黃男維持11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8日駁回林男部分定讞,另將黃男涉案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指出,牡丹鄉公所2008年辦理大梅溪清淤工程時,當時的鄉長林傑西,以及鄉代會主席黃水吉,聯合鄉公所鍾姓技士縣府羅姓技士,爲得標商護航。衆人還分別收取30萬至50萬元不等的賄款,讓盧姓砂石業者超額竊取4萬7千多立方公尺的砂石。案經偵查終結,檢方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衆人均有罪,其中林男與2名技士部分,均重判有期徒刑12年;黃男收賄部分則判刑11年。案經上訴,高雄分院審理後,仍認定衆人有罪。但考量林男等人繳回犯罪所得,其中林男繳回50萬元,高雄高分院從寬認定他已符合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要件,故相關規定減輕其刑。改判7年6月、褫奪公權4年。黃男則因不認罪也不繳回犯罪所得,二審維持11年、褫奪公權5年。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林男涉案部分調查已經完備,二審法院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也無疑義,因此駁回這部分上訴,林男判刑7年6月定讞。至於黃男重判11年部分,最高法院認爲有必要再調查事實,因此撤銷他涉案部分,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