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租的不愉快,房客能不能說走就走?
▲在簽約前就要談清楚講明白,避免入住後才後悔。(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許多人在入住後,才發現鄰居的素質不佳,或是覺得房子隔音差、出入份子複雜、或因鄰居寵物擾人等理由,希望能提前終止合約。什麼樣的情形下,房客能夠提前解除合約順利搬走,又不被扣除押金呢?
房客通常會問崔媽媽:「這些都是住進去了才知道的啊,爲什麼房東不讓我搬走,還要扣我押金(違約金)呢?」崔媽媽提醒,因爲這些狀況多屬於承租人於承租前應先行注意的事項,若要終止又不被視爲違約,房客須能舉證這些確實構成危害承租人身體健康安全,否則不能依此來終止租約。
那麼,什麼樣的情形下,房客能夠提前解除合約順利搬走,又不被扣除押金呢?崔媽媽將合法的提前解約情形分述如下。
一、 當房屋已危及承租人的安全與健康時:
雖然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租賃物爲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但須是科學或醫學可舉證的事實,例如:海砂屋、輻射屋或政府機關認定的危樓。
二、當房東未盡修繕責任時:
房屋損害而有修繕必要時,應由房東負責修繕,如果在房客以簡訊或書面通知催告後,房東仍拒絕修繕,房客可據此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但崔媽媽要在此提醒:若房東未拒絕修繕,但修繕期程拖延或遲未能修繕完成,這種情形是較難被認定爲房東未盡修繕責任的。
三、當承租的房屋已滅失時:
如果因爲天災,或其他非房客因素導致房屋滅失,房客可依據滅失部份請求減少租金,如果減少的金額無法達成協議,或房屋所存餘的部份已無法居住,房客也可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合約一旦簽定後,房客是不能依感覺反悔而說走就走的!當然,房東也不能說要收回房子就要房客搬離的。所以簽約前務必要先看清楚、想明白再做決定,且與房東建立良好且互信的溝通,也會有助於承租後的關係喔!
●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爲大衆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