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司法新制7月上路 300人以上將設職工董事或監事

根據新公司法第68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爲三人以上。職工人數300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並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換言之,職工人數達300以上的中大型企業之董事會,7月起需增加董事會應有職工代表董事;或監事會應有職工代表監事。

根據新公司法,監事會成員爲三人以上。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監事會可對董事行使監督、解任、糾正或提起訴訟之職權,且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徐曉婷提醒,由於新公司法已取消董事會成員不能超過13人的上限規定,在安排董事席次時,只要有職工董事即可;但監事會要求職工監事比例不得低於1/3,且對董事(會)有相當影響的監督職權。依公司治理角度而言,職工董事的影響較小。

根據新公司法,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僅設一名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僅設一名監事或(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設監事。徐曉婷表示,實務上大陸臺商企業之職工人數通常超過300人,但只有一名法人股東,依照原公司法可僅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

對於新公司法強制要求職工超過300人企業必須有職工董事或監事,是否可因爲股東人數較少而免除適用,徐曉婷提醒,從新公司法第一條修正內容來看,此法系爲保護公司、股東、「職工」(新法增加)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股東人數較少的企業,未來實務上職工董事是否適用,尚待主管機關確認;對於已設立董事會的企業,應積極謹慎面對未來公司內部治理的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