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商人遭指爲「詐欺犯」 跨海告臺灣記者二審逆轉判

前大陸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副會長的孫天羣,提告指控臺灣《上報》仇姓記者及其任職的上升公司,誣指他爲詐欺犯須連帶賠償160萬元,法官判敗訴。(示意圖,達志影像)

曾經擔任中國黃山幸福新世界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副會長的孫天羣,提告指控臺灣《上報》仇姓記者及其任職的上升公司,誣指他爲詐欺犯須連帶賠償160萬元及回覆名譽,一審判仇及其公司須賠償12萬元,二審認爲記者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

孫天羣提告主張,仇女受僱上升公司擔任記者職務,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在2020年1月9日惡意編造他爲金融詐欺犯、涉犯上海P2P平臺搶錢通詐騙案件、香港星亞控股公司詐騙散戶案件之不實新聞,侵害他名譽權甚鉅,仇與公司須連帶給付160萬元本息,上升公司應爲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臺北地院一審判決,仇及上升公司應連帶給付孫12萬元,上升公司應刊登本案判決全文1日,上訴後,高院二審認爲,大陸地區媒體就孫男經營之黃山新世界公司涉及搶錢通平臺違法吸金糾紛等多有報導,仇以該等報導爲本,發表新聞,並非憑空杜撰。

高院認爲,仇在期間緊促、跨境調查困難下,搜尋、整理與孫男有關之公開歷史資訊後報導新聞,屬新聞自由之範疇,且仇在新聞中復已說明所憑資訊來源爲大陸媒體報導,適當調和新聞自由與孫的名譽之保護,仇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逆轉改判免賠及回覆名譽。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