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踢球讓同學右眼視網膜剝離 9歲男童要賠98萬!

▲愛踢球運動孩子應該到操場。(圖/CFP,替代照,非本文當事人。)

地方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市中壢區就讀小四的鄧姓男童被樑同學踢出的球砸到右眼,造成黃斑部病變與視網膜萎縮、剝離等傷害,因此家長梁姓同學提告求償醫療費地院一審時認爲樑爲了進攻而踢球,判決免賠;臺灣高等法審理認爲,樑應知在狹長空間踢球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改判樑家給付9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表示,2名男童於2012年10月16日下課後相約踢足壘,於是與同學一起到學校地下室迴廊空地,兩人分屬不同隊伍。鄧看見樑踢出球后趕緊向前擋球結果臉遭砸中,造成右眼視網膜剝離,接受三次手術,只能看見眼前50公分手指鄧男的家長向學校、樑男及樑的父母提告,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724萬元。

「因爲操場太多人,無法足球」、「有約好下課去該地點踢足球老師好像沒說該處不能玩球,但應該有說要運動要去操場。」其他同學表示,樑男以前曾提議在案發地點踢球,因爲操場太多人怕踢到其他人,所以就在那裡玩。

班級導師也說明,本案發生前,沒有看過學生事故地點打球,且該地點爲封閉的地下室,沒有老師會走過,但學生會在那裡遊戲活動,例如玩可跑步圓筒、單腳跳畫格子游戲;案發前1年內曾看過別班的學生在那裡玩躲避球,大約看過1、2次,但沒有看過班上學生在那裡打球。他表示,曾告訴學生打球要在操場,不要在危險的地方,但未特別指明不要在事故地點打球,小朋友在那邊踢球、打球,學校也會告知不可在危險的地方打球。

地院一審認爲,樑童並非針對鄧童臉部踢球,進攻不是惡意行爲,鄧是基於防守向前擋球;何況遊戲和球類運動有一定程度的危險,判決免賠。高院則認爲,老師曾宣導要到操場運動,認定校方沒有過失;樑童已經滿9歲,應該知道在狹長空間踢球可能導致受傷,但對方也因爲要擋球或上前搶球,所以判樑童應負40%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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