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科技大學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電子科技大學英語譯名: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第三條 電子科技大學2013年採用“電子科技大學”和“電子科技大學(沙河校區)”名稱招生,分別編制計劃和錄取。

第四條 電子科技大學是公辦、全日制的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學校以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爲核心,以工爲主,理工滲透,理、工、管、文協調發展,具備培養學士、碩士、博士和博士後的完整教育體系。

第五條 達到學校相關要求頒發電子科技大學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條 學校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有:參加普通高考的學生(含自主選拔錄取學生、國防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等)及保送生

第二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規則

第七條 在國家覈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進一步優化招生專業結構和區域結構,科學、合理編制學校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九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10%。實行平行志願省份,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條 實行非平行志願填報方式的省份,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在學校第一志願錄取未滿額的情況下,接收第二志願考生,依次類推。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後形成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安排專業。

第十二條 學校對進檔考生專業安排,實行專業分數級差辦法,專業志願間的分數級差依次爲2分,1分,1分,0分。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均未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從高分低分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同等條件下,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的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根據我校專業特點,學生進校後均以英語爲第一外語安排教學,非英語考生在填報志願時要慎重考慮

第十四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對國防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體格檢查標準》的有關規定。國防生新生入校後須參加複審、複查,複審、複查不合格者,將按照規定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電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爲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頒發電子科技大學電子信息工程專業畢業證書工學學士學位證書以及格拉斯哥大學電子與電氣工程學士學位證書。電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以“電子科技大學(沙河校區)”名稱在本科一批次招生且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十六條 軟件工程專業(下設8個方向:信息工程、軟件技術、大型主機、嵌入式系統、網絡安全工程、信息獲取與控制、工業產品計算機輔助設計與工程、數字動漫)以“電子科技大學(沙河校區)”名稱在本科一批次招生。

第十七條 通信與信息工程學院、電子工程學院、自動化工程學院、數學科學學院按學院大類招生,學生完成大類培養階段後,根據相關政策進入專業培養階段。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以培養電子信息拔尖人才爲培養目標的“成電英才計劃”實驗班,將在四川省、重慶市、雲南省、河南省、安徽省、河北省高考錄取中擇優錄取部分考生,專業爲電子信息 類,高考成績原則上高出其高考所在省份本科一批次控制線90分及以上(不含加分)。

第十九條 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爲物理,且等級爲A級及以上,另一科目不限,且等級爲B級及以上;考生進檔後按先分數後等級的規則進行專業排序。

第二十條 學校對國防生、自主選拔錄取學生、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的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省級招辦的相關規定及本校的相關招生章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我校按四川省物價局覈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雜費。2013年我校本科生各專業學費標準爲:電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每人60000元/學年,軟件工程專業每人9800元/學年,其它理科專業每人4900元/學年,文科專業4400元/學年。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和規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和高考招生工作的信譽。

第二十三條 學校招生部門的聯繫方式爲:

通信地址:成都市高新區(西區)西源大道2006號

郵政編碼:611731

招辦電話:028-61831137、61831139

學校網址:http://www.uestc.edu.cn

本科招生網:http://www.uestczs.net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電子科技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