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g淪國道監控系統?9民間團體:應恢復部分人工收費

徐旭東說如果不滿eTag,那麼「想退就退」。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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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ag狀況多引發民怨民衆日前到交通部抗議。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國道收費ETC上路,卻變成一場災難,負責經營的遠通電收系統狀況百出,亂扣錢,讓民衆不解這樣品質,政府怎麼可以通過驗收。包括澄社、國道收費員自救會、eTag不爽裝聯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等民間團體聯合發新聞稿指出,「令人擔心的是,若接受整套系統,國人要付出的代價,不只是被扣錢而已。」

澄社社長劉靜怡表示,「政府不該把BOT當作萬靈丹,必須針對每個個案做利弊得失的衡量。目前交通部和遠通電收的行爲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很可能就是驗收工作沒確實做好,驗收項目過於寬鬆、草率,這是政府治理的嚴重危機。」

遠通電收建置系統後,同時建構了一套全臺灣車輛國道即時監測記錄系統資料庫。即使用戶退租、抵制、拒用eTag,遠通仍會依其車牌記錄辨識系統記錄,事後向車主收取過路規費。換言之,這是一套逃無所逃的國道電子監視系統,不論是否爲eTag用戶,都會被迫進入此係統,未來也難保其不會將民衆個資移用他用(如行銷、提供給警政署稅捐處、跨資料庫串聯)。

臺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邱文聰表示,「遠通與車主之間的契約充滿許多不對等的關係,僅用一份定型化契約,就要民衆放棄自己的個資自主權,非常不合理,臺權會也將協助民衆向遠通提起集體訴訟,及要求監察院調查交通部在本案上(從政策決定到系統驗收)是否涉及違法失職。」他呼籲民衆若不退租,也應該寄存證信函要求遠通不得將自己的個資作目的利用

根據國道高公局2013年5月的公文顯示,高公局曾要求遠通必須配合警方以「預防犯罪」之名義,提供國道的行車紀錄資料。也就是說,警察可以在不須法院傳票的情況下,以「預防犯罪」這樣模糊的字眼,就可以索取國道上的行車紀錄。除了警政署外,其它政府單位或遠通電收集團其它公司,莫不覬覦如何伸手進入此資料庫行方便法門,例如財政部國稅局透過行車記錄查緝租車業者是否逃漏稅、企業對觀光客提供消費行銷簡訊等。

此外,國道全面停止人工收費,全臺9百多名國道收費員資遣失業後難以轉職的生計難題。絕大多數收費員,投入了大半生歲月在崗位上,現在更是面臨中年失業不知何去何從的苦境

臺灣守護民主平臺會長林敏聰表示,「政府有意利用eTag的複雜性與大量資訊儲存,使得社會大衆難以瞭解追蹤,而警方可以任意調閱個人資料,如同警察國家老大哥監督控制,嚴重違反個人隱私權。此外,遠通未能屢行對原有國道收費員轉業的承諾,政府已成爲財團進入公共事業,進而傷害人民工作權的幫兇。」

國道是用人民納稅錢蓋的建設,政府收取過路費若是爲建設及維修道路,也該有責任完善其收費系統,但現今臺灣政府卻在不與使用者溝通、不公開政策內容、不公佈與廠商交易等資訊的情況下,直接將公路使用收費外包給財團,讓臺灣人民在此次國道全面電子化收費事件,成爲政商勾結下的最大受害者。

臺灣人權促進會、澄社、臺灣守護民主平臺、臺灣勞工陣線、國道收費員自救會、ETAG不爽裝聯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臺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等,民間團體聯合要求:

一、交通部應恢復部分人工收費制度,還給用路人一個不受監控的國道行路環境,並確保被資遣收費員之勞動權利。

二、監察院應立即對交通部國道電子收費招商標案進行調查,確認其中是否有不當弊端,並嚴厲追究公部門相關決策者之過失。

三、消保會應審查遠通與消費者之定型化契約,修改違反個資法條文

四、遠通電收在未恢復部分人工收費前,遠通電收須善盡資料保管之義務,不得在未經法官許可或法律明確授權的狀況下,任意將該資料提供給他者或進行任何目的外之使用。遠通電收應立即修正與消費用戶間不當之使用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