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自囚」車內拒酒測 9萬元罰單確定免繳

▲圖爲警方時施酒測勤務畫面。(圖/記者林世文攝,下同)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劉姓男子去年在北市警方酒測攔檢點前方2、3百公尺處停車,任憑員警拍打車窗、二次放置勸導警告書,他都不理會,警方開出拒絕酒測罰單9萬元,劉男提告抗罰一審認爲警方是主觀臆測劉男酒駕,撤銷罰單,交通裁決所上訴,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前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本案發生於去年10月19日凌晨,劉男供稱前一晚與客戶餐敘,爲避免導致疲勞駕駛,即尋找路邊停車位停放,隨即到後座平躺並戴上耳機,停車地點距離警方攔檢點尚有2、300公尺,當時並未發現該處設有員警酒測攔截點。另外,他還說車子隔音好、窗戶黑色隔熱紙,加上當時「甚感疲憊」而熟睡,沒有察覺車外有任何人接近、要求他離車受檢的舉動。

不過,警方的說法是,當時劉男駕車市民大道西往東行駛,發現前方設有酒測臨檢點,行進間屢踩剎車、立即變換車道後將該車停於路邊,員警見該車輛顯有異狀且停滯路邊即趨前查看,並多次輕敲該車車窗示意駕駛配合稽查,但劉都不予理會,並在駕駛座行動電話,員警即要求支援並持續敲車窗要求他配合,劉男隨後由駕駛座爬到後座躺下,對於警方的告示均不予理會。

對於劉男「自囚」車內規避酒測的行徑,員警在車外宣讀拒絕酒測罰責,逕行舉發並移送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執行,劉男遭罰9萬元、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

不過,一審法官根據員警密錄器畫面,看不出劉男有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客觀事由」,警方不能對於不服膺警察威權國民,就主觀臆測對方酒駕,判決撤銷罰單。

交通裁決所認爲,根據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立法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若此判決見解一開,酒駕者行經酒測路檢點前均可仿效此投機方式規避酒測,法律規定形同具文,因此提出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爲,員警在上前進行盤查時,劉男早已自行停妥車輛,並非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有客觀合理依據易生危害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警臨檢盤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要求劉男接受酒測檢定並非合法,因此駁回裁決所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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