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報“福建省長汀縣倆民警酒後違背婦女意願涉嫌強姦案”:長汀縣公安局濯田派出所原副所長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情況通報

關於媒體報道的“福建長汀縣民警酒後違背婦女意願涉嫌強姦案”,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八督導組、福建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嚴肅問責,並要求嚴格依法律程序辦理。鄒斌盛(長汀縣公安局濯田派出所副所長)因犯強姦罪(未遂)、強制猥褻婦女罪,於2021年5月27日被長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謝佳成(長汀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文 職人員) 2021年2月8日涉嫌犯強姦罪,目前福州鐵路運輸法院正在審理中。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隊伍監督管理不力、負有領導責任的長汀縣公安局黨委進行通報問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長汀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張煜,長汀縣公安局濯田派出所黨支部書記、所長曾帆,長汀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黨支部書記、大隊長賴永林3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根據規定予以免職處理。另根據責任情況對14人分別給予相應黨紀政務處分。

上述案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政法隊伍形象。全省各級政法機關必須深刻汲取教訓,從嚴加強隊伍管理,堅決清除害羣之馬。全省政法幹警必須引以爲戒,舉一反三,在教育整頓中深入自查自糾,認真整改,堅決正風肅紀,以鐵一般的理想信念、鐵-般的責任擔當、鐵一般的過硬本領、鐵一般的紀律作風,踐行執法爲民的初心使命。

福建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此前報道:

“兩名涉嫌強姦的民警”驚動了南下的中央督導組

據福建省委政法委官方微信消息,4月19日,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八督導組、福建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已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對媒體報道的“福建省長汀縣兩民警酒後違背婦女意願涉嫌強姦”開展調查。

這是公開報道中,16箇中央督導組進駐各地開展督導後,首個由中央督導組和地方一起調查的個案。

目前,各個中央督導組正在地方督導。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覆蓋3200多個市縣,270萬名政法幹警,參與人數多、涉及範圍廣。

蔣卓慶率隊

政知君注意到,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八督導組是在4月1日到福建的,率隊的組長是蔣卓慶,副組長是邵旭軍

蔣卓慶,男,漢族,1959年8月生,今年62歲,浙江慈溪人,在職大學學歷,管理學學士學位,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9月參加工作

公開資料顯示,蔣卓慶長期在上海工作,擔任過上海市委副秘書長、上海市副市長等職。2016年10月,蔣卓慶任江蘇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2020年1月,蔣卓慶任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邵旭軍,女,漢族,1955年8月生,江蘇南通人,1971年12月參加工作,1973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美國僑眷。

公開資料顯示,她曾任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副書記,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主席僑聯主席等,2018年當選爲第十屆中國僑聯副主席(兼職)。

在4月1日的見面溝通會上,蔣卓慶說,中央督導組將以把方向爲主要職責,以查糾整改爲關鍵環節,圍繞政治責任、黨史學習教育、問題查處、建章立制、頑瘴痼疾、進度成效等六個方面開展重點督導。

民警進夜場強姦女子

如今,到福建不到20天,兩名涉嫌強姦的民警驚動了中央第八督導組。

在4月13日,有媒體發文稱“福建發生2起民警進夜場強姦女子的案件”。

網友爆料龍巖市長汀縣公安局有2名民警違反相關規定,出入娛樂場所並在酒後採取暴力手段,涉嫌實施強姦。

據爆料人反映,在2020年11月20日,龍巖市長汀縣公安局濯田派出所一民警鄒某某違反公安禁令,連續喝酒。當晚9點多,鄒某某酒後來到了當地一賓館的KTV,在喝酒過程中,對KTV一名女服務員採取暴力手段,涉嫌實施強姦。事後,受害人向公安局報警,鄒某某被抓獲。

2021年2月7日晚上,長汀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一名文職人員謝某某,在當地一酒吧內爲其朋友過生日期間,對其隔壁桌一女子產生好感。8日凌晨,謝某某尾隨該女子上衛生間之際,對其強吻,並涉嫌強姦。該受害女子向廈門鐵路公安處長汀縣鐵路派出所報案,謝某某被刑拘。

政知君注意到,就在4月12日,龍巖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毛高良,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肖進才曾到長汀縣調研督導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

龍巖市調研督導組指出,要認真組織開展好學習教育環節查缺補漏工作,確保不漏一項、不漏一人,不斷夯實政法幹警忠誠根基、增強法紀意識、強化擔當精神,爲開展自查自糾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在4月16日,長汀縣委書記廖深洪還調研督導了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

他稱,要趁勢而上,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謀劃來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活動,不能變成在面上轟轟烈烈,實際沒有成效。

多次到一線督導的中央督導組

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八督導組進駐福建後,主要採取聽取彙報、調閱資料、調研座談、個別談話、明察暗訪等方式開展工作,圍繞政治責任落實、問題查處、頑疾整治、建章立制、進度成效等方面開展督導。

政知君注意到,中央第八督導組多次赴一線督導。

4月6日下午,蔣卓慶帶領督導組一行就到了福建省公安廳調研督導,當時一同參加的還有邵旭軍,福建省副省長、公安廳廳長田湘利。

緊接着,4月9日以及4月10日,邵旭軍先後下沉到廈門市和莆田市督導。

目前,教育整頓已進入查糾整改環節,而清除害羣之馬是查糾整改環節的“硬骨頭”。

根據官方消息,這個環節要查處的幾個重點包括清查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兩面人,徹查黑惡勢力“保護傘”,深查執法司法腐敗以及嚴查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的腐敗行爲。

中央政法委方面稱,對那些對法紀沒有敬畏之心、仍然頂風作案的害羣之馬,堅決依紀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在4月12日,蔣卓慶又率隊到泉州下沉督導,實地檢查教育整頓工作開展情況,指導做好教育整頓以案促改“後半篇文章”。

“當前,教育整頓工作進入查糾整改環節,要高度重視當前政法隊伍中存在的問題”,蔣卓慶說,要加強部門協作聯動,分系統梳理舉報線索,建立工作臺賬,做好線索移交、覈查、會商和督辦,做到重點突出、目標清晰,爲後續各項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他強調,要以案促改,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暴露出來的制度短板,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尤其是加強對執法環節的全流程監督,確保執法司法權力正確規範行使,提高全面從嚴管黨治警長效常治水平。

延伸閱讀:

合肥一民警酒後辦案時多次強姦涉案女子,辯稱“是她引誘我”

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張某龍酒後查辦一組織賣淫案時,將一名有嫌疑,並有容留他人賣淫前科的女性單獨留在酒店房間內,並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後這名女性稱被這名警察強姦、毆打併向合肥市公安局控告。

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龍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後張某龍提出上訴,稱這名女子系故意引誘他,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他應該無罪。

1月16日,記者獲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近日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認定受害人的陳述與其他證人證言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間能形成符合法律邏輯的完整證據鎖鏈,而上訴人張某龍的供述和辯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邏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民警查辦案件時在酒店強行與女嫌疑人發生關係

根據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19日對張某龍案作出的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龍,系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

該法院認定,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蘭蘭(化名)在合肥市廬陽區伯爵假日酒店(雙崗店)某房間內與朋友李某楊某一起吃飯。張某龍因覈查相關違法犯罪線索,通過指示該賓館工作人員刷卡進入該房間對李蘭蘭、李某、楊某三人現場詢問。

後,被告人張某龍電話通知輔警童某、鄒某到房間內協助詢問,並安排輔警童某、鄒某將李某、楊某二人帶至房間外過道進行看管,其在該房間內對李蘭蘭進行單獨詢問。

詢問期間,被告人張某龍通過打臉、拉拽、言語威脅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李蘭蘭發生性關係。

李蘭蘭於當日9時許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報案,9時30分至12時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進行了現場勘驗。同時在第一時間對被害人李蘭蘭和被告人張某龍進行了身體檢查。經法醫人身檢查,被害人李蘭蘭面頰部紅腫、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關節上方內側青紫;被告人張某龍左側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處傷痕,右側背部有一處傷痕。

經鑑定,送檢李蘭蘭牛仔褲、休閒褲、衛生間馬桶上衛生棉及牀單上的可疑斑跡中檢出人精斑,與張某龍基因型相同;李蘭蘭身體多部位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休閒褲上可疑斑跡、牀單上可疑斑跡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蘭蘭、張某龍DNA分型。

2019年10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龍主動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供述其與被害人李蘭蘭發生性關係。

2019年10月18日,張某龍因涉嫌犯強姦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一審庭審中,公訴機關出具了被害人李蘭蘭陳述。據李蘭蘭稱,張某龍總共強姦其四次。

而張某龍對於整個案件也進行了供述和辯解,其稱,單獨對李蘭蘭實施詢問期間,李蘭蘭故意對其實施引誘和挑逗,因其酒後一時衝動,遂與李蘭蘭發生了性關係。

張某龍稱,至凌晨5時多,二人先後發生了兩次性行爲,整個過程中李蘭蘭均沒有反抗行爲。

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被駁回

到底是強姦還是自願行爲?

針對張某龍本人辯護,一審階段的肥西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張某龍與李蘭蘭發生性關係存在暴力、脅迫情形,違背了被害人李蘭蘭的意志。

庭審中,張某龍就李蘭蘭身體所存在的傷情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肥西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張某龍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姦淫婦女,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害人李蘭蘭的陳述與證人李某等人的證言、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間能形成符合法律邏輯的完整證據鎖鏈;上訴人張某龍的供述和辯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邏輯。因此,原判認定的相關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認定張某龍供述不實,李蘭蘭並非自願與張某龍發生性關係,張某龍對李蘭蘭實施了強姦行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