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佔領旺角」遭控藐視法庭罪 判刑3個月

▲左起岑敖暉黃浩銘黃之鋒,17日早進庭前在法院門外口號。(圖/路透社,下同)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2014年在「佔領旺角運動清場後,因爲拒絕遵從禁制令離開旺角佔領區被控藐視法庭罪判處3個月徒刑。黃之鋒在獲知判刑前表示,香港人已經「沒有放棄的餘地了」、「他們可以禁錮我們的身體,但無法禁錮我們的思想」。

香港高等法院17日就本案宣刑,其中「雙黃」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入獄3個月及4個月15天。法官解釋,「雙黃」在案中扮演重要角色,黃之鋒在清場期間不斷挑戰禁制令的內容,又申請禁制令的律師有關代理人,黃之鋒的言行激化兩派示威者反應,並引發他們互相以粗言辱罵對方,導致清場的難度大大增加

2014年香港爆發「佔領中環運動」,黃之鋒及岑敖暉等16人阻撓執達主任(代理法庭監督執法的人)和警方在旺角執行清場行動,但當時法庭已下達清場命令

本案涉16名被告,其中認罪的被告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啓康蔡達誠司徒子朗,以及受審後罪成的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啓禧麥盈湘和黃浩銘。案中其餘4名認罪被告則早前已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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