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的國家人權會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監察院長陳菊8月1日上任後,即草率地在9月11日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職權行使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在審查上述草案時,民進黨團質疑該草案違憲、擴權。陳菊乃監委尋求與黨團總召柯建銘溝通,據報導柯「拍桌」堅決反對,以致連身爲民進黨大姐頭的陳菊也只好知難而退,打算撤案。

柯建銘之所以敢給陳菊當頭棒喝,乃因監察院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時,立法院有決議,要監察院在半年內送《監察法》修正法案立院審查。但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的陳菊卻送出「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要立法院審議,柯認爲這和決議背離,因此退回要求監院重送。

柯建銘認爲,依據《憲法》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人權會設在監察院之下,不是獨立機關,而是特種委員會,不能違憲、擴權提出職權行使法,只能修正《監察法》來因應

國家人權會不只先天設計不足,多數兼任委員既無高深的憲法學養,也無亮眼的人權著作或是爲人權奮鬥的紀錄。一生在政治場合打滾的主委陳菊固不用說,不少委員更是靠黨派、政治正確才得以兼任,先天不足加上後天失調,當然難以受到社會敬重,連執政黨自己的黨團都反對人權會擴權。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2、3項規定,除立法院通過的國家人權會當然委員的監委外,陳菊尚可遴派當然委員以外的監委2人爲人權會委員,而這些委員每年改派,不得連任。這兩項怪異、空泛的規定,給予陳菊極大的遴派權力,但卻違反大法官在釋字第524、672號及釋字第313、394、522、680等號解釋所一再宣稱的「轉授權之禁止」,「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精神

如今陳菊所提「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第10條,又要將人權會的調查行爲擴及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要求其提供必要協助;而在草案第11條更規定,人權會決議派查之案件,被調查人如爲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而有拒絕調查、拒不到場,或拒不提出有關文件、資料或證物,或爲虛僞陳述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這已遠遠逾越監察院只能糾正、糾舉、彈劾、調查政府機關及公務員的憲法職權了。

陳菊所領導畸形國家人權會,不積極遏止政府機關胡亂進口萊豬,侵害人民食安、健康的人權,卻要違憲、擴權侵犯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人權,實在荒唐,被退回草案灰頭土臉,也是剛好而己。(作者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