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設人權委員會 卡位?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於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三讀通過監察國家人權委員組織法》,存有三點疑慮:

一、委員會專責處理與調查涉及侵害人權案件等9項;其中7名委員由監委出任。惟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明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由總統提名;又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因此,若由出任委員的監委行使,則其他非屬委員之監委,是否有被侵害獨立職權之虞?又職掌侵害人權9項案件如何審定?若需「人權專業經驗的監委出任」,標準如何認定?

二、配合修正的《監察院組織法》明定7位當然委員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羣、專業領域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1/3,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則是否限縮了《憲法增修條文》給予總統的職權?因爲總統提名時並無需多元化、性別化之考量!又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是推薦總統的提名人選或是國家人權委員的人選應再釐清

三、總統府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編組「人權諮詢委員會」,曾於101年提出國家人權報告,又邀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提出81點重要意見。又行政院設有《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推動國際人權規範研究、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人權保障機關組織設置多有貢獻。如今,規定新人權委員會亦須推動以上人權事務;是否造成層級性、院際性的職權重疊,未來是否會發生多頭馬車或停滯推卸也需觀察!

民國98年頒佈《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內施行法》以來,設立一個國家人權機構愈被國人重要;然而,設在哪個憲政機關,形成爭論的焦點。惟以「總統府」或「監察院」下設爲兩大主流。只是素來令人擔憂的是,監察案件不全然屬於人權性質,侵犯法定調查權行使確有可能。

直到104年總統蔡英文納入競選政見,106年總統補提11位監委,已表示強化監察院「守護人權」之功能部分推動團體也期望憲改之前,擴大監察院之法定職責

不過憲法問題仍有疑慮,而且2020年即將進行換屆的監察院,目前以7位固定監委、2位輪流監委權充,難道不是又一種安於現狀權宜措施?或是一種掀起卡位權力鬥爭?如此下去恐將錯失一個邁向人權機構的改革良機。(作者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