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旺季到!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內免課贈與稅

過年前後多爲結婚旺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若兒女於109年12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父母在109年11月6日當年度首次贈與現金320萬元給兒女,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其贈與兒女結婚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故父母每人贈與給兒女320萬元,無需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原則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辦妥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