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即日起生效!漁民捕獲未通報最高罰15萬

▲禁捕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即日起生效。(圖/農委會提供,下同)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農委會今(10日)公告,即日起,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意外捕獲時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爲保護海洋大型珍貴魚種,增進海洋生物多樣性及臺灣漁業永續,在今年7月時預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明令將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列爲禁捕魚種。如今預告期滿,正式公告實施,往後若故意捕撈這些珍貴魚種,將依漁業法規定處以刑責;若漁民作業過程中不小心混獲,雖然不會處罰,但也必須立即放回海中並通報。過去臺灣每年捕獲的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數量並不多,因此禁捕也不會對我國的沿近海漁業造成衝擊

漁業署表示,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爲全世界關注之大型軟骨魚類,該3物種非我國漁船主要經濟漁獲對象,爲確保其免於受捕撈威脅,以保存海洋生物多樣性,農委會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

漁業署說明,本次修正增列規範漁船(筏)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須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妥「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通報表」,載明捕獲地點時間漁法全長標準體長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並以傳真方式向漁業署及當地漁業主管單位通報。捕獲未依規定放回者,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捕獲未依規定通報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最後呼籲漁民,自109年11月 10日起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倘捕獲時,不論存活或死亡請務必放回海中並完成通報程序,共同遵循新規範以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