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監守自盜偷贓物 變賣花光難逃法網

桃園市大溪警分局林姓警員2021年12月值班時,動歪腦筋竊取在派出所的贓證物戒指、項鍊、金元寶、手錶。派出所發現贓物不見,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是林男所爲。桃園地方法院依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賴佑維攝)

桃園市大溪警分局林姓警員2021年12月值班時,動歪腦筋竊取在派出所的贓證物戒指、項鍊、金元寶、手錶。派出所發現贓物不見,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是林男所爲。桃園地方法院依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林姓警員在中新派出所任職,2021年12月1日凌晨,值班時竊取贓證物戒指3枚、項鍊3條、金元寶3個、手錶1只,並將之變賣花用殆盡。後來接任的所長清查時,發現贓證物短少,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竟是林男所爲。

林男發現東窗事發,隨即從不明管道取得戒指3枚、項鍊3條、金元寶3個、手錶1只交回警局扣案,但照片一比對就被發現非原先保管的贓證物,桃園地檢署依竊盜罪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認爲林男是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警員,利用職務上得以自由進出派出所的機會,徒手竊取置於儲物櫃內的戒指、項鍊、金元寶、手錶贓證物。審酌林男身爲警員,未思端正己身,竟貪圖不法利益,所爲實不足取,惟念其於警詢、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1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