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宗教市場才能禁絕邪教

全能教會又稱「東方閃電」,起源黑龍江,被中國當局視爲邪教

劉佳

山東招遠邪教殺人案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邪教問題成爲了社會討論的熱點之一。隨後,政府公佈了14種已經認定的邪教組織,並對這些邪教進行嚴厲打擊。邪教問題何以日益嚴重,中國的宗教政策存在哪些缺陷又當如何彌補呢?

邪教何以愈演愈烈。

第1, 中國社會快速轉型,面臨社會分化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羣衆對宗教的需求有所增加。

第2, 合法宗教團體,運轉效率較低,工作方法落後,官僚腐敗問題嚴重在信衆中失去威信

羣衆的宗教需求提高與合法宗教團體的工作效率低下之間產生矛盾,使得「舉辦宗教事業」變得很有市場,邪教便乘虛而入。很多新興宗教誕生不久,便能有大批信衆,其教主也能在短期內聚集大量財富,說明宗教市場非常廣闊。有市場就會有供給,民間辦教熱情涌動。

面對民間客觀存在的辦教熱情,我國現行宗教政策存在着很大不足。

首先,對正教與邪教的關係把握不準。

正教與邪教之間並非涇渭分明。以道教爲例,從張角張寶黃巾黨人開始到龍虎山張道陵及五斗米道的張魯等,道教均屬於民間信仰,且有強烈的邪教特點和反政府意識。只是經過葛洪寇謙之陸修靜陶弘景等道教上層人物的改造,終於轉化成爲正統宗教。

而很多邪教則脫胎於正教。比如白蓮教教義源於佛教淨土宗首倡者是南宋高宗時吳郡延祥沙門茅子元。元代時,白蓮教在江南許多省份廣爲流傳,並曾一度爲元朝政權所承認,同樣享有不納稅,不服差役的特權,但後來又爲政府取締,不得不轉入地下。

其次,中國的合法宗教組織傳教方式單一,組織形式比較落後。

新中國建國後,對宗教團體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造。禁絕了反動會道門的同時,基本上採取了官辦宗教的單一形式。各級宗教組織均由宗教事務部門統一管理,並得到國家的拔款支持。很多宗教界人士享有不同層次的行政級別,官辦宗教問題很多矛盾叢生。有一次,我與夫人北師校園內辦事,午後便在學校食堂靜靜排隊用餐,這時一位來北師參加佛學研討會的「高僧」擠到我夫人身邊。搭訕道:「同學,你對佛學感興趣嗎?給你一張我的名片,我是XX寺監寺,我是博士學歷,正處級幹部。」說完就遞上一張名片,我急忙接下問道:「師傅,貴寺出售文憑嗎,有北大的博士畢業證可以賣嗎?多少錢一張?」這個正處級和尚自討沒趣,便不作聲的離開。官辦宗教團體,官僚化嚴重,腐敗問題叢生。

最後:對於新興民間信仰,缺乏必要的認定與管理。

現代社會,生活節奏加快,使人的精神壓力增大,羣衆對宗教的需求有所增加。一些新的宗教信仰也逐漸出現,比如貨幣拜物教資訊拜物教等。這些新興信仰並非都危害社會,但現有的宗教政策對此缺乏管理與認定機制。很多新興信仰誕生之後,長期得不到應有的管理與引導。

中國現行的宗教政策,對宗教事務管理產生了非常嚴重的消及後果。

第一:官辦宗教團體傳教方式單一,工作效率低下,無法滿足廣大信教羣衆的需求。很多宗教機構管理體制比較官僚化,很多官辦宗教團體傳道方式多年不變,且說辭類似八股,千篇一律,對於今天資訊社會,競爭壓力大增的時代,失去了應有的敏感,對於信教羣衆關心的問題及思想困惑,無法作出反應。因此傳統宗教及合法的官辦宗教團體對信衆的吸引力有下降趨勢。不僅造成邪教日益盛行,還導致地下教會等與海外有聯繫的宗教機構在民間出現興起跡象。

第二:對於新興民間信仰反應遲鈍,無法及時加以引導。

很多新興民間信仰,其興起有其深刻社會原因,不能完全用暴力手段禁除。新興民間信仰的發展大體分爲兩個階段,前一階段爲經濟驅動,當教主聚集大量錢財與人氣信衆後,就會向政治組織方向轉變。其中部分民間信仰,思想並不極端,特別是在初始時期,經濟驅動爲主的階段,這些新興民間信仰的教義普遍都比較溫和,如果加以引導,可以消除隱患,但現行宗教管理政策,對這些組織的定性搖擺不定,是迷信,是宗教還是風俗無法判斷, 失去了規範管理的最佳時機。

我國應該改革宗教管理制度。

第一:應改革宗教團體管理體制,提高其對信衆的吸引力。目前舉辦宗教事業實際上很有市場,因此民間存在着辦教熱情。舉辦宗教事業應該向社會有序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單位舉辦合法宗教團體的分支機搆,參與合法宗教團體的建設,接受上級宗教組織及宗教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一方面擴大合法宗教團體的輻射面和影響力,一方面引導民間辦教熱情向合法宗教團體靠攏,打破官辦宗教團體壟斷宗教市場的局面。

第二:應該加強新興民間信仰的管理與引導。對一些沒什麼社會危害的新興民間信仰,進行必要的審批與認定,給予其宗教團體的合法待遇,將其納入合法軌道。規範其傳教活動,收費行爲,並對其教義進行審查。慢慢規範並加以控制,使其成爲有益力量。

中國現行宗教政策,對新興民間信仰缺乏認定與管理能力。而合法宗教團體管理體制落後,官僚化嚴重,無法滿足廣大信衆的宗教需求。因此一些邪教組織乘虛而入,要打擊邪教就必須雙管齊下。

一方面是改革現有合法宗教組織的管理體制,舉辦宗教事業應向民間有序開放。另一方面對於新興民間信仰,在打擊違法邪教的同時,擇其合法無害者及時收編,加強引導。

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加強對宗教事務的領導,充分團結廣大宗教信衆,將邪教的危害降到最低。

●作者劉佳,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館員。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