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著作權法 放寬身障出版物重製

視障者只能透過點字自行閱讀,立法院7日三讀修法,擴大身障出版品重製範圍。(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世界盲人組織2003年調查發現,全球有超過3億名視障者,97%處於開發中國家,卻只能接受5%的資訊,立法院7日院會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政府機關學校、視障者或其代理人可自行重製出版品,並和其他視障者分享該重製物,增進視障者資訊接觸機會

現行的《著作權法》僅允許非營利機構團體爲視障、學習障礙及聽覺障礙者的使用重製出版品。修法後,重製權利擴大爲政府機關、各級學校、身障人士或其代理人,得以重製及分享重製物。提案委員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說,很多學校爲校內少數身障學生製作點字、數位轉換教材,需要花費不少經費費工,卻無法與其他學校流通使用,身障者個人也無法合法重製出版品,修法可說是對障礙者人權的保障邁進一大步。

三讀修正條文開放中央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各級學校爲供視覺、聽覺、學習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障礙者使用,可用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障礙者或代理人爲提供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這項規定

同時,依規定製作的著作重製物,可在障礙者、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各級學校間散佈或公開傳輸

現行條文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爲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修法將「其他重製物」改爲「其他國外合法重製物」,明定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各級學校可自境外輸入重製物或翻譯物,專供視覺、學習、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障礙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