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民衆自放音樂跳舞將不用付費

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阿公阿嬤公園使用個人設備唱歌跳舞,不需要取得授權,不用擔心侵權。圖爲土風舞團在公園開心練習。(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會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民衆關心在公園放音樂跳舞,可能侵犯著作權等問題,經濟部表示,修法後讓民衆合理使用著作權,包括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之身心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均可合理使用。

經濟部表示,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無法因應數位匯流雲端科技發展,而參考先進國外法例,也有再強化著作權人保護之必要,同時爲保障民衆合法利用著作或增進社會公益,也調整了部分的合理使用規定,以建構優質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文化的發展與產業競爭,提升國家整體產業的創新能量,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盡快推動立法工作。

修正草案中規定:第一,因應科技發展需要,爲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正後不論是電視臺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節目,均屬於相同的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的歸屬。例如:漢聲電臺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

第二,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衆場所播放網路上影片,例如:大賣場透過電腦熒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範此權利,對著作權人保護亦有不周,因此參考德日立法例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第三,爲推廣各美術館的文化資產,提供民衆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達成文化傳承目的

第四,爲民衆能合法利用著作,調整了合理使用的規定,包含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而針對國人關切的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之身心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均可合理使用,以符合國情

第五,爲文化傳承與促進著作流通,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增訂任何人都可申請利用該著作,且爲時效,可提存保證金申請先行利用。

第六,目前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訊息爲銷售之主流管道,對著作權人影響極大,爲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的廣告等訊息視爲侵權。

第七,侵權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賠償額時,增訂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作爲損害計算依據,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以提升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

第八,檢討修正情節輕微的侵害案件(例如賣一片盜版光碟),卻面臨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處罰,有情輕法重刑之失衡問題,故刪除6個月法定刑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