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海基會納旋轉門條款

海基會董事林中森。(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因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正籌設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遭質疑是新的兩岸買辦,民進黨立委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8日初審通過,海基會代表人與處理政府受託事務人員退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顧問

內政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別針對海基會增訂「旋轉門條款」。原本綠委所提版本規定受政府委託機構民間團體之人員,其離退職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或間接相關之營利或非營利事業之職務,但林中森認爲,受託民間團體並未具有職務上的權力,不適合將「非營利」、「職務間接者」納入,才能保障相關人員工作權,否則修法有違《憲法之虞

因此,經過初步協商,最後將條件放寬,僅規範不得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若違反規定,草案也明定,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所得利益應沒收。 此外,初審也增加海基會人員應比照公務員具有相同利益衝突迴避義務部分更明確定義及增訂罰則。海基會須依法申報財產者(公股董事、監察人),若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或以關說、請託及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者,將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且所得財產的利益則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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