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過期,永久居留權不會跟着「自動失效」!

路懷宣

關於馬英九綠卡問題國民黨發言人陳以信指出,馬英九早已對外說明綠卡已經失效,過去六年來也從未至AIT填寫過任何聲明放棄表格,而近日美方所發出正式聲明,足以充分證明總統當年綠卡早已失效,他請外界立即停止這部份的不當質疑與討論。

其實「綠卡」真的沒有那麼難懂,只是馬英九因爲心虛而故意混淆而已!所謂的「綠卡」就是美國「永久居留權」的證明文件之一,就好像護照是國民權利的證明文件之一,就算護照過期,國民權利也不可能跟着「自動失效」。

綠卡的由來,是因爲美國早期的「永久居留許可證」是一張綠色卡片;隨着時代變化已經更新了十九個版本,現在是一張白色黃綠色花紋塑料卡片,也稱爲I-551。除了記載持卡人個資,綠卡也會顯示「使用期限」,也就是「CARD EXPIRES」這個欄位

有些人將這個欄位翻譯成「有效期限」,其實是一個非常大的誤導,讓人以爲只要過了這一欄上面註記的日期,持卡人的「永久居留權」就會跟着一起「失效」!

▼本圖爲作者提供。

其實「CARD EXPIRES」所註記的日期,只是這張卡片的「使用期限」,與持卡人「永久居留權」的狀態完全無關。因爲就算過了卡片的使用期限,只要再填寫I-90表格,就可以「RENEW(更新)」或是「REPLACE(替換)」舊的綠卡,請參考美國移民網站說明如下:

http://www.uscis.gov/USCIS/Resources/B2en.pdf

根據馬英九的說法,他的綠卡已經很久沒有使用,也沒有居住美國的事實;如果是其他人在這種情況之下,確實可能無法更新綠卡。不過馬英九的情況卻是「有點複雜又不太複雜」,因爲他有先見之明,讓女兒取得了美國公民資格

因此除非他曾經填寫過「主動放棄」綠卡的I-407表格(http://athens.usembassy.gov/uscis/i-407.pdf),也就是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法定永久居留狀態的放棄聲明;否則日後只要再填寫I-90表格,並根據美國移民法(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87545.pdf)的「9 FAM 42.22 N1.3 (3) 」,附上女兒的美國公民與相關居留資料,當成永久居留意願的證明,就可以更新其過期綠卡。

不過以上的方法前題是絕對不能填寫過「主動放棄綠卡」的I-407表格,否則就算子女擁有美國籍,他們的綠卡也無法「更新」,而此點應該就是馬英九堅稱至今都沒有填寫I-407表格的真正玄機

或許有人會說,馬英九已經失去了永久居留權,因此不適用I-90表格!一則到目前爲止,馬英九提出的所有資料,都只能證明他的綠卡「可能已經過期」,完全沒有任何失去永久居留權的法定證據;再根據過期的綠卡可以「更新」來看,不就完全證明永久居留權不會因爲綠卡的「過期」而「自動失效」?

再看看I-90表格其中Part 3的問題7:Since you were granted permanent residence, have you ever filed Form I-407, Abandonment by Alien of Status as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or otherwise been judged to have abandoned your status?(自從被覈准永久居留之後,你是否曾經填寫過I-407表格,法定永久居留狀態的放棄宣告,或是被法院判定你失去永久居留狀態?)

以上清楚顯示,綠卡能夠更新與否,與兩個問題息息相關,一是曾經填寫過I-407放棄永久居留權,其次就是被法院判定失去永久居留權,再次證明馬英九所謂的「自動失效」根本就是胡說八道的愚蠢謊言

此外,關於馬英九曾經說過他有美籤,也表示其綠卡「自動失效」!此點在美國移民法的「9 FAM 42.22 N10 b」中也說得非常清楚:The fact that the alien was issued a nonimmigrant visa (NIV)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an urgent business trip would not reflect negatively on the retention of resident status。爲了緊急公務旅行發給外國人的非移民簽證,並不會對居留狀態造成負面影響。證明就算擁有美國居留權,還是有可能申請美籤。

●作者路懷宣, 商,留美碩士。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