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讓財務處理更自主

記者蔡文鈴臺北報導

因應政經環境變遷社會團體的蓬勃發展,爲避免政府過度介入團體運作內政部於今17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法,鬆綁社會團體財務處理相關內容程序,在尊重團體自治的前提下,適當限定主管機關對團體財務監督職責,以打造更符合現代公民社會發展的環境。

內政部表示,這次通過《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草案,主要是要降低政府管理密度,落實團體自治自律精神,包括簡化會計報告、會計帳簿憑證財務報表的內容及格式;將預、決算編審程序,改爲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併案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及報送主管機關,避免團體須經二次召開會員大會及函報備查的繁複程序,以維持政府對團體財務最低限度的監督,並落實團體內控精神。

此外,這次修法也針對團體不動產處理、財產管理、財務收入與支出處理方式財務人員、財務檔案保存年限及財務查覈等細節性規範,大幅刪減,以提升社團財務處理的自主性

內政部指出,《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佈施行。未來也將持續推動「社會團體法」及研修相關子法,以鬆綁人民團體管理相關法制,並提供人民更寬廣與自由的結社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