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違反承諾仍與已婚男往來 判賠50萬

判決書指出,潘某與魏女於1989年結婚後,育有3名子女,目前均已成年。2010年潘某與吳姓女子外遇,隔年因吳女懷孕,潘某打算將家中外勞帶到吳女住處照顧時,被魏女發現向雲林地檢署提告妨害家庭。

魏女指出,由於潘某與吳女一再向她保證絕不再往來,吳女還出具切結書,承諾日後不會再對潘某及其家人以電話、簡訊等方式騷擾,如違反承諾願支付100萬元,她才同意撤回告訴,潘與吳也因此獲不起訴處分。

不料,吳女事後不僅違反承諾繼續與潘某往來,還變本加利將潘與2人所生女兒的合照PO上臉書,並在魏女子女的臉書貼文,甚至更傳簡訊嗆聲魏女,造成魏女及家人極大困擾,引發對方不滿,向法院提告請求依切結內容賠償100萬元。

庭訊時,吳女抗辯說,切結書切結的對象並非魏女本人,因此並沒有違反承諾;至於到魏女子女臉書PO文,系因對方挑釁所引起,並非她的過失;加上她原本即精神不穩,被潘某遺棄及魏女興訟追殺的打擊後,更因萬念俱灰曾服毒自盡被送醫急救,進而重度憂鬱須追縱治療,且家無恆產、長期失業,無力負擔高額賠償金,請法官判對方敗訴。

不過,一、二審法官都認爲,吳女所言並無理由,但也考量她獨自養育子女生活不易,精神上又因婚外情爲社會不容,如因PO文負擔100萬元違約金似嫌過高,應以50萬元爲合理,全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