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蘇有仁 鶯歌鎮長任內收賄案判刑14年定讞

新北市議員蘇有仁,因貪污案今遭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圖/達志影像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議員蘇有仁,被控在2002年間擔任臺北縣鶯歌鎮長任內,以綁定公共工程標案規格方式,向廠商收賄2500萬餘元。最高法院26日採信更二審見解,依貪污罪將蘇有仁判刑14年、併科罰金1500萬元定讞;另外他的妻子宋秀菊也因填具不實發票遭判刑9月,蘇有仁夫婦都將入獄。

判決指出,蘇有仁原爲鶯歌鎮(改制前)的「九龍窯業負責人,2002年選上鶯歌鎮長後,開始進行貪污。檢調單位查出,蘇有仁以限制標的方式,或提高底標圍標綁標、收回扣等方式,對鶯歌鎮公所發包的工程案進行索賄,當時檢調單位認爲他貪污超過1億元,因此在2005年間發動偵查行動,帶回蘇有仁並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方之後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行爲收賄」、「圖利」等多項罪名,對蘇有仁提起公訴。一審、二審、更一審,均重判蘇有仁有期徒刑20年,而更二審改認定蘇有仁收賄2555萬餘元,另外「圖利罪」部分無罪,因此改將蘇有仁判刑14年、併科罰金150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蘇有仁上訴理由中,指摘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職權的適法行使,及判決內已明白論斷的事項任憑己見爲不同的評價,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或單純爲事實上枝節性的爭辯,不符合法定的第三審法律審的上訴要件,因此駁回蘇有仁上訴定讞。另外蘇有仁的妻子蘇宋秀菊也因填具不實發票遭判刑9月,這次一併遭到最高法院駁回定讞,2夫婦都要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