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門規範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設立賠償金專管賬戶並用於公益

人民網北京6月8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6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糧食物資儲備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進一步規範各地對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探索實踐。

此前在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部署下,各級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積極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據統計,2017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共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800餘件,共提出懲罰性賠償金訴訟請求11億餘元。

與此同時,各地在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實踐探索中提出了不少問題,如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定位、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與私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關係、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賠償金管理使用等。

針對目前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對通過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規定還不夠明確,實踐探索中還存在一些不同認識。《紀要》指出,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地方執法、司法部門穩步推進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實踐探索。

在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適用條件上,《紀要》提出,應當根據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違法次數持續時間受害人數、損害類型經營狀況、獲利情況、財產狀況、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侵權人主觀過錯嚴重,違法行爲次數多、持續時間長,違法銷售金額大、獲利金額多、受害人覆蓋面廣,造成嚴重侵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具有其他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關於認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標準,《紀要》認爲是否侵害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以是否存在對衆多不特定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潛在風險前提,不僅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有重大損害風險的情形,可以結合鑑定意見、專家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檢驗檢測報告等予以認定。向衆多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認定爲侵害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對衆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產生公益損害風險,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懲罰性賠償金的管理使用上,《紀要》指出應堅持用之於公益的原則。各地可以探索把懲罰性賠償金納入專門公益基金賬戶統一管理,依法統籌用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

此外,《紀要》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消費者協會應當加強溝通聯繫,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健全辦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案件常態化溝通協作機制,完善案件線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機制。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可以在檢驗檢測、鑑定評估等方面爲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提供專業諮詢技術支持。消費者協會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提供法律諮詢、協助調查取證、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