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性侵2女案 法院裁定關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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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秦偉10年前利用臉書誘騙女編劇及女粉絲外出後性侵,上個月最高法認定他趁機對2名女子強制性交,將他各判刑4年定讞,他已入監服刑;檢方聲請定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執行6年。可抗告。

2016年女造型師出面指控秦偉,2010年7月邀她到北市信義區的住處做造型,然後請她到房間挑衣服,卻趁不及防備之時,將她壓制在牀上,她雖拉住褲子抵抗大喊「不要」,但秦偉卻說「不要就是要」加以性侵。

另名女編劇控訴秦偉用談偶像劇劇本爲由邀約到住處,她一進客廳就被秦偉脫褲性侵。還有一名女子2012年初加入秦偉臉書粉絲專頁,與秦偉私下用臉書訊息互動聊天,不料秦偉邀約她吃飯後,就誘騙她回家性侵。

檢方起訴指控,8名女子遭性侵,有2人未成年,年紀最小僅14歲,具體求刑41年。但其中5位,一二審都判秦偉無罪;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爲不符速審法規定,判決駁回,無罪確定。

另3名女子部分,一審依強制性交3罪將他各判刑4年,應執行8年徒刑。案經上訴高院,秦偉提出委託民間測謊公司所做的測謊報告,證明自己無辜,但不爲高院採作證據。

高院認爲,秦偉曾遭火紋身,後來從事公益活動,在社會上擁有正面積極形象,他卻利用這樣的地位與角色,伺機犯下強制性交犯行,行爲非常不可取,將他3罪共判刑8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兩個4年徒刑確定;撤銷1個有罪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