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涉性侵2女 判8年定讞檢啓動防逃機制

藝人秦偉涉嫌性侵2名女子,最高法院侵判刑8年定讞,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本報系資料照片)

藝人秦偉被控性侵案,最高法院認定他從事演藝及公益活動,卻利用機會對2名女子犯下強制性交罪,行爲非常不可取,將他各刑4年、共計8年定讞,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秦偉被檢方起訴性侵8女,其中5女部分一二審都判無罪,檢方提上訴未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決》規定,遭最高法院駁回;至於他被控性侵女造型師部分,最高法院認爲因只有女方指控及臉書發文,沒有補強證據,此部分發回更審。

2016年6月一名女造型師出面指控,秦偉在2010年7月邀她到位於 北市信義區的住處做造型,然後請她到房間挑衣服,卻趁不及防備之 時,將她壓制在牀上,她雖拉住褲子抵抗並大喊「不要」,但秦偉卻 說「不要就是要」加以性侵。

另名女編劇控訴秦偉用談偶像劇劇本爲由邀約她到住處,她一進客 廳就被秦偉脫去褲子性侵;還有一名女子在2012年初加入秦偉臉書粉 絲專頁,與秦偉私下用臉書訊息互動聊天,不料秦偉邀約她吃飯後, 就誘騙她回家後性侵。

檢方認定有8名女子遭秦偉性侵,其中2名未成年,年紀最小的只有14歲,起訴具體求刑41年;臺北地院審結後只認定秦偉犯下包括造型師在內的3件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8年,其餘部分無罪。

案經上訴,秦偉提出1份委託民間測謊公司所做的測謊報告,證明自己無辜,他並否認性侵造型師等女子;但高院認定秦偉自費所做的 測謊報告,並非司法機關委託鑑定人或鑑定機關所做,不具備法定的 證據能力,未納入審判時的參考。

高院認爲,秦偉曾遭火紋身,後來從事公益活動,在社會上擁有正 面積極形象,痛批他卻利用這樣的地位與角色,伺機犯下強制性交犯行,行爲非常不可取,維持原審量刑將他判刑8年。最高法院部分撤銷發回、部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