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抨擊臺北海院 假產學真打壓

全教總23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導正大學自治。(圖/翻攝自全教總粉絲專頁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全國教師工會聯合會23日召開記者會,直指教育部以「大學自治」爲由無心監督,放縱《大學法》第15條及第19條(注)構成校園階級控制,加上「教師評鑑」綁工作權,形成私校打壓教師的常見手法

全教總指控臺北海洋技術學院校長唐彥博,在教師多次要求下至今仍未發去年8月以來惡意解聘期間薪水、不配給該教師研究室全校系主任都由他一人指派。3月26日「資訊科技行動通訊系」系務會議通過的系主任人選,唐彥博不予理會,恣意指派「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李修教授到該系擔任「系主任」,導致A科系教授擔任B科系的系主任的怪象

去年起唐彥博強行實施不合理的新教師評鑑法,海院教師會在校內異議校外向教育部陳情都沒有下文。全教總表示,「系主任」李修至也在教師評鑑期間發函校教評審委員會(簡稱校教評)「教師會持續發作學校造成困擾」,「卓請」校教評「嚴審本系可能的問題」,以行政干預教師評鑑。甚至多次施壓繫上教師會幹部退出教師會以換取轉調他系(以免資遣)以及教師評鑑及格。

全教總表示,唐彥博爲達到升科大的行政績效要求一師產學,李修至「系主任」主動找尋廠商,要求繫上教師配合參與,每人出資5萬,再由李修至「系主任」進行分項簽約及成果報告,形成假產學風氣

注:《大學法》

第15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爲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第19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