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殤案 加碼判賠486人7.1億

臺灣工殤史上最重大訴訟案27日宣判,高等法院判決RCA等4家大廠應賠償共7.1億餘元,到場聆聽宣判的RCA員工關懷協會隨即召開記者會表達肯定之意,並且高呼口號慶祝勝訴。(季志翔攝)

史上最大工殤RCA求償案,一審判決RCA及湯姆笙等3家公司連帶賠償445名受害者5億多元,上訴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斥責RCA讓員工長期暴露於有機溶劑、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加碼改判賠償486位受害者7億1000多萬元,GE公司是其控股公司須連帶賠償。

RCA員工關懷協會律師團聆判後呼籲,法院令判賠的公司應負起責任,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進行賠償,不要再濫行上訴,自救會也將與律師團討論,是否提起上訴。

RCA員工關懷協會會長劉荷雲說,她們半毛錢都沒拿到,幸好有社會各界及工殤協會的力挺、協助,才能走到今天,19年來大家絕不放棄,永不妥協,二審增加賠償金額人數,是老天有眼,明察秋毫

RCA(前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從1970年起,長達22年在生產過程違法使用致癌物質,讓勞工用水廠房空氣受到嚴重污染,有高達1400多名員工因此死亡、罹癌及流產,這是臺灣第1個永久污染區、第1宗環保公害訴訟案,訴訟過程猶如好萊塢電影「永不妥協」翻版。

北院一審認定RCA等3公司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有致癌風險三氯乙烯等物質,且工作環境沒有防護設施,未善盡環境維護與污染管控責任,也未對員工盡有關防護說明及教導義務,造成員工罹患特定癌症,判決應賠償445名受害員工與繼承人共5億6445萬元。

案經上訴,RCA等公司辯稱,員工如果因罹病死亡,已過了請求賠償的時效,公司不須賠償,至於許多員工未被檢測出罹患疾病、未受損害,不得向公司索賠。

高院認爲,相關有機溶劑及暴露的證據都掌握在RCA手中,以致勞工欠缺直接證據難以舉證,不應評價爲「權利上睡眠的人」,RCA公司以時效抗辯拒絕賠償,屬於權利濫用、在法律上沒有理由,也不能因爲勞工沒有外顯的疾病,就認定沒有受到損害。

合議庭指出,竹北廠員工在二審期間已舉證受到身體健康侵害,應准予賠償;GE等公司將受污染的廠房土地出售給不知情的人,然後再將美金1億元匯回母公司RCA所在的銀行,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情事,因此判決GE等公司須與RCA連帶賠償486人共7億184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