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豈能成一紙空文

一起行政裁判執行案件山西省左權縣檢察院的有力監督下,最終塵埃落定。“我從事貨車運輸業務講的是貨真價實,沒想到檢察機關辦案更是貨真價實。”近日,重提此案時,申請人翟某依舊感慨萬分。

2018年2月9日,在一起交通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山西省某縣交通警察大隊對翟某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辦理註銷最高/實習準駕車型業務告知書》,告知翟某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將被依法註銷,限他於三十日內到違法行爲發生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辦理換證業務;逾期未辦理的,機動車駕駛證最高準駕車型依法公告作廢;自即日起不得繼續駕駛準駕車型爲A2的機動車。

因不服該行政行爲,翟某向左權縣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於2019年5月13日作出判決:撤銷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辦理註銷最高/實習準駕車型業務告知書》。判決生效後,交通警察大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A2機動車準駕車型資格被限制,這事成爲翟某心中一個解不開的疙瘩

2019年12月21日,翟某向左權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間隔4個月後,翟某仍未等到強制執行的任何回覆和結果經歷了判決撤銷、不履行確定義務、申請強制執行未果等過程,今年4月9日,翟某以法院至今未受理其執行申請,存在違法情形爲由,向左權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翟某的監督申請後,承辦檢察官認真審理案情後認爲,法院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對執行申請作出裁定並通知申請人是該案的關鍵點。檢察官隨即展開調查覈實工作,一方面向翟某詢問了解,證實其確實未收到相關裁定通知;另一方面調取了該案的審判、執行卷宗,查閱了相關記錄,證實了法院確實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裁定並通知翟某本人。據此,承辦檢察官夯實了檢察監督的基礎

左權縣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訂)第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於今年4月26日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精準闡明瞭法院怠於受理產生的後果:一方面法院受理審查程序存在不規範情形,未依法作出受理裁定,致使翟某的合法權利一直處於被侵害狀態;另一方面生效裁判結果得不到完整有效執行,有損司法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

法院對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予以採納,並會同檢察官於今年5月11日向翟某送達了受理裁定書。與此同時,法院依法向交通警察大隊發出執行通知書

該案能否真正執行到位,並不僅僅停留在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上,更需要被執行人對司法判決的內心信服和自願執行判決內容

在檢察建議發出後,檢察官並未坐等法院回覆,而是積極在翟某與交通警察大隊之間做好釋法說理工作,闡明法院所作出判決的公平性正當性權威性,被執行人應當依法執行判決內容的法定義務,最終消除了交通警察大隊“《辦理註銷最高/實習準駕車型業務告知書》僅爲程序性告知文書,不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片面認識。

5月20日,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撤銷《辦理註銷最高/實習準駕車型業務告知書》的決定,判決內容得以執行。

檢察官說案

案例着眼於法院行政裁判執行的受理環節,對法院應受理而不受理的違法行爲予以監督,促進了法院受理審查程序的規範。同時辦案中注重對案件當事人的釋法說理工作,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判決內容,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該案辦理過程中,左權縣檢察院樹立“穿透式監督”理念,同時對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加強釋法說理工作,有效地體現了行政檢察“一手託兩家”的職能作用。(樑高峰 張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