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前未告知風險 醫師判賠病患30萬

臺中慈濟醫院林姓醫師手術前未告知病患手術相關風險,手術時卻劃傷患者食道法院判賠30萬元。(林欣儀攝)

臺中慈濟醫院林姓胸腔外科醫師,2016年間爲何姓女患者施行甲狀腺切除手術,因手術前未善盡說明責任,且在手術時不慎劃傷何女食道,事後何女向林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查認爲食道損傷是該項手術既有風險、醫師應無過失,但他術前未盡告知義務,仍判醫院及醫師連帶賠償30萬元。

判決指出,何姓女子因反覆發燒心悸,2016年1月14日到臺中慈濟醫院看診,林姓醫師判定何女是因之前甲狀腺切除未完全、導致不適症狀建議她再手術一次,何女並排定20日手術切除雙側甲狀腺,未料,術後隔天何女發燒症狀未改善,且出現咳嗽、吞嚥不適等症狀。

林男見何女出現症狀,卻遲至1月23日、何女昏倒後才幫她檢查,因而發現其食道在手術時劃傷,並接連3次爲何女做清創手術,但傷口無法癒合,直到3月9日,林男便爲何女重建食道,期間又發現何女有膿胸感染情況並施行引流術

何女不滿的說,她在該院住了86天、歷經多次手術治療,直到4月15日,自認無法再信任,決定轉到別家醫院,前後共花費40萬元。林姓醫師在手術時劃破她的食道,且術前未善盡手術風險說明,損害她的醫療自主決定權,且導致她必須支出醫療費、看護費,還遭受薪資精神損害,向醫師及醫院求償509萬846元。

林男自辯指出,食道損傷本來就是甲狀腺切除手術的既存風險,何女過去就曾接受過此手術,且何女就診時就說頸部腫塊壓迫嚴重、有手麻病徵,顯示她的腫瘤已壓迫到周遭神經組織,在切除時無可避免存有食道等周遭組織受損的風險。

法官認爲,此案曾經過衛福部醫事審議會議3次鑑定,沒有相關證據認定林男在執行手術有過失、違反醫療應注意情事,但他術前未告知何女此手術可能引發食道受傷等併發症,確實侵害何女健康醫療自主權,醫師及醫院應連帶給付何女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