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蔡靜玫律師:臺灣企業是來被污名化的嗎?

臺灣司法濫權程度並未隨民主化改進,就算判決無罪還照樣升官。(圖/視覺中國CFP)

臺灣的企業家以投資臺灣爲榮,人民積極、努力以國產「Made in Taiwan」響亮國際爲榮,曾幾何時,現今的臺灣企業竟不願再投資臺灣,更遑論外資,年輕人看不到未來,最終只好學個手藝開個泡沫紅茶、咖啡館、小吃店,賣鹽酥雞;難道臺灣人擁有高學歷,竟只是爲開小店?

曾幾何時,臺灣人有人情,尊師重道孝親、兄友弟恭,在學校、職場上重倫理、謙卑,敬重長(前)輩、企業家,現在卻對政府、司法、企業,乃至對親人、同事無信任感可言,甚至是對立、仇視,這究竟是發生了什麼事,造成臺灣現今的狀況?

本人從事律師工作近21年,未執業律師之前,還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擔任刑事書記官,深感很多所謂的「弊案」都是人爲操作而來,一直以來,刑案都是透過檢調單位行政(如撤銷執照、斷水斷電……),加上課稅,三者夾擊人民、企業,人民真苦不堪言。

誠如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於2017年7月13日在臺大校友會館舉辦「假案平反記者會暨研討會」揭開「1996臺灣假案整肅」背景,指出臺灣最嚴重問題是「政府的犯罪」。他提及,「1933~1944年希特勒時代全部都是假案,臺灣自228以來公權力變成是統治工具,殘害人民的刀與叉。」前立法委員許添財亦稱:「臺灣選擇性辦案、針對性辦案很嚴重。」又如前臺南縣縣長蘇煥智也說:「司法造成國家競爭力的阻礙,比以前更嚴重。」臺灣司法濫權程度並未隨民主化改進,主要原因是現行制度起訴可能有獎金、有記功,就算判決無罪還照樣升官。司改第一步,起訴的檢察官應蒞庭面對當事人,應可大幅減少冤案。此外,建立檢察官、法官評鑑及淘汰制度,並且取消「查稅、檢舉獎金」。就是因爲官場中有所謂的「查案、辦案、查稅」獎金,辦案人員利用媒體未審先判,先污名化,再透過漫長的司法程序、行政執行凌遲人民,案先起訴、未結,卻可以先領取獎金,影響所及就是人民的「反商情結」、「憎恨心態」,認爲官員與企業「官商勾結」,傷害的還是人民、員工的工作權。一旦司法最終查明,判決無罪,人民就認「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司法的信任感再度被踐踏,試問,這是我們所要的社會?

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趙子榮說:「司法人應作爲借鏡,讓臺灣司法朝正常發展,不要冤枉人民。」前財政部長暨前駐WHO大使顏慶章亦呼籲,「政府應該成爲法律的守護者,而不是破壞者。」鄧衍森教授更引用西方學者說:「政府如果不義,事實上是強盜。國家爲何走上不義,就是法的常理不見了。」道出臺灣走向現今的局面,就是政府背後的黑手長期干擾法治正常化,任意抹黑、荼害人民、企業、以致良善認真之公務員劣幣驅逐良幣,造成今日公務員不願承擔、勇於任事,企業、外資出走,此實非臺灣之福。

過去檢察官掌有的羈押權、搜索權、通訊監察權監聽),分別在199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1日及2007年7月11日迴歸法院法官,在此之前,檢察官擁有強大之羈押、搜索權及監聽權,過於濫權,猶如白色恐怖再現。本人曾經歷發生在2001年的臺開、遠倉購地弊案,當時因爲檢察官無法傳訊到一位被列爲犯罪嫌疑人者,而剛好其曾經打電話秘書,交待家裡的事,承辦檢察官竟認爲秘書是藏匿人犯之幫兇,如凶神惡煞般直接打電話給秘書,秘書一接到電話很害怕,說不知道被列爲犯罪嫌疑人者現在何處,檢察官竟然於電話中恐嚇將過去把秘書帶回偵訊,秘書還是堅稱真的不知道該人在何處。而當時我正好就在這位秘書旁邊,聽到這些對話,萬分感嘆臺灣檢調單位辦案竟是以威逼爲手段,若非親身經歷,無法想像,而那位秘書後來就離職,帶着家人、孩子移民他國。回想此事,依然恐怖萬分。司法是踏着人民血淚與屍體前進,所以好的訴訟制度與好的法官才能夠確保人民的訴訟權利

臺灣企業近20年來投資大型公共建設常動輒得咎,爲免遭污衊,只好裹足不前,不願再投資,像《都是巨蛋惹的禍》一書中提到東森媒體集團在2005年投標臺北小巨蛋後,風波不斷,雖然2008年一審已判決無罪,2011年無罪確定,但衍生的民事糾紛,對人民財權權之迫害,實不亞於刑事之人身自由權。

▲小巨蛋遭北市府強制接管,政府應「依法行政、尊重合約」,對於履約爭議應透過司法定紛止息,善待民間投資者,切勿濫用公權力。(圖/東森國際提供)

臺灣過去引進外國政府與企業常合作之B0T丶OT模式,表面看起來金額、利益龐大,但實際上經營十分困難,但最終B0T丶OT在臺灣宣告施行失敗,歸根究柢實在是檢調單位、行政機關稅捐單位,乃至審計單位不懂B0T丶OT模式之真義。像日本企業幫泰國政府興建高速公路,由日本公司養護、收取通行費30年,創造三贏局面,實施上均無問題,但在臺灣,因爲背後的黑手,永遠認爲企業有暴利,纔會來投資,殊不知企業本質當爲營利,爲員工生計、升遷着想,如有適合之投資,何樂不爲,員工亦能廣於多樣,增加學習機會、提升技能、管理能力,爲臺灣培養優秀人才

B0T丶OT是「公私夥伴合作」(ppp),我國之《行政程序法》於1999年公佈,2001年實施,其制定是爲了保障人民權利,落實主權在民,增加人民對於行政權的信賴,但有關機關一再濫權,美其名爲公益,實爲私利,圖自己之功、升遷。因此,呼籲政府應「依法行政、尊重合約」,對於履約爭議應透過「司法」定紛止息,善待民間投資者,切勿濫用公權力,先斬後奏,造成無法彌補之缺憾,業者才願投資,才能帶動臺灣經濟發展,此方爲國家及人民之福!

蔡靜玫,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