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外國企業 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

若有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負責繳稅;若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可報經稽徵機關覈准由給付人負責扣繳;若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6日表示,有四大類外國營利事業,不論在我國境內是否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申報,包括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四類。

上述四類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外國營利事業),如果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可依所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

其中,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爲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爲便利外國營利事業申報,財政部於網站建置「所得稅法第25條」專區,提供審查原則、申請書表、相關法條及解釋令等資訊下載,外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於申請前可至該專區瀏覽申請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審查注意事項等。

此外,財政部表示,外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透過網路上傳應檢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