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福音!獨資、合夥企業省負擔 營利所得併入綜所稅即可

企業老闆福音國稅局表示,如果是獨資合夥的組織,可以將營利所得併入綜所稅計算,免再計繳營所稅。(圖/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8年5月1日展開,今年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只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稅負

南區國稅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公佈所得稅法第71條,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新規定自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舉例說明,若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該商號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額爲80萬元,甲君只須將該商號的營利所得80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出綜所稅應納稅額繳納即可,免再計算及繳納A商號的營所稅應納稅額,大幅減輕小型企業稅負。

南區國稅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申報,請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