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過馬路險被恐怖大卡車奪命 奔警局提告結果氣到哭

一名女子17日在網上發文,痛罵自己差點被一臺沒禮讓行人卡車撞死。(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女子今(17日)在臉書地方社團發文,內文指出,她在臺北市信義區過馬路時,突然一輛卡車高速朝她駛來,卡車駕駛毫無禮讓行爲,所幸機靈地往前跳才躲過死劫,事後她想前往警局提告重傷害未遂卻未果文章曝光後,引起網友熱烈的討論。

一名女子17日凌晨在臉書公開社團《信義區兩三事》發文,開篇劈頭就寫下「今天,我差點就被殺死了」,她透露,16日晚間11時49分許,她與男友一同通過北市莊敬路與鬆勤路口的路口,而當時行人號誌綠燈不料卻在斑馬線走沒一半時,一輛大卡車向她高速衝來,她當下驚險地向前一跳,才避免被撞上;女子說,「在那樣的車速,我想我不是死了也半殘了。」

險象環生後,女子氣憤地前往警察局報案,希望卡車司機能獲得應有的處罰,但員警卻向她說,因爲沒受傷而無法提告,女子也曾一度堅持提告重傷害未遂罪,警方則回覆沒有辦法,僅能檢舉駕駛開車行爲不良。

女子當下氣得哭出來,她認爲在事發當下身心靈均感受到強烈的死亡威脅監視器畫面也拍攝下完整的駕駛惡行,但刑法上卻無法定罪,女子說,「我堅持提告的原因臺灣交通秩序真的很落後,只是想用盡一切力量讓受罰之人意識到自身的問題。」女子也在文末感謝吳興派出所員警,悉心協助完成提告手續。

文章曝光後,許多網友在留言區討論的火烈,貼出衆多過往的危險駕駛行爲,痛罵,「可怕的是,就算這女生被撞死了也不會有改變」、「這駕駛素質真的是,都忘了前天丟臉丟到國外嗎」,也有人聲援原PO,大讚她不因善小而不爲,有作爲才能喚醒大衆對於此事件的關注;還有網友建議,可蒐集資料主動提供給地方民意代表議員,尋求更強力的發聲管道

實際上,檢視刑法條文即可知,在我國刑法規範中,普通傷害罪並無未遂犯的入罪規定,也就是傷害未遂並非刑法所處罰的範圍;此外,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須達到6種程度的傷害方可被列爲重傷害,包括兩眼、兩耳味覺、其中一肢體生殖方面上受到嚴重毀損與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