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懷孕3月請57天安胎假…遭減薪1萬、資遣!公司主管竟酸:自私

林女懷孕3月接續請57天安胎假,卻在請假期間遭減薪,隨後遭到資遣。(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臺北報導

北市某健康公司林姓專案管理師2017年4月間懷孕,同年7月至10月間因產檢、安胎陸續請假57天休養,孰料,期間公司卻片面減薪1萬,2個月後便將她資遣,事後遭勞動局開罰2萬元,並公佈姓名。公司不服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後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女2015年9月1日任職該健康公司之專案管理師,從事輔導專案開發及執行等職務月薪4萬餘元,2017年4月間懷孕,同年5月初因而無法前往大陸出差,自7月至10月間接續以產檢、安胎休養爲由,請假57天休養。孰料,公司卻先在8月通知林女減薪1萬元,另於10月以財務虧損業務緊縮等事由將林女資遣

林女認爲公司違反《性平法》向臺北市勞動局申訴,並提起民事訴訟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二審審理期間,法官查出,公司主管經理接獲林女爭取權益信件,曾以「自私自利」、「只顧自己安胎休養」、「不管公司死活」、「業務由其他同事承接」等語回覆林女,並勘驗相關事證後,確認公司有歧視行爲、違反《性平法》,判林勝訴,除可拿回薪資,亦可復職、獲賠1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中。

勞動局針對全案也裁罰公司2萬元罰鍰,並要求公佈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而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駁回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公司主張,是因公司經營虧損,不得不減薪、資遣林女,與林女請安胎假無關,且預告林女終止勞動契約,亦符合最後手段原則,無違反《性平法》,即使有違法,依《行政罰法》應減輕或免除罰則

不過,北市勞動局表示,經性平會審查結果認定,公司確實在林女安胎期間,未取得林的同意,將月薪4萬餘元減薪至3萬2000元,對於安胎暫離職場的林女,極爲不友善,再加上公司稱虧損纔會資遣林女,卻又在該段時間對外招募新人,足證公司並非因虧損才資遣林女,另考量公司資歷及裁罰基準後,裁處最低額罰鍰2萬元,並公佈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用法無誤。

對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勘驗相關事證後,不採信公司說法,認爲用法無誤,因此審酌後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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