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採美國首次銷售原則 小心移轉訂價風險

因應中美貿易戰,不少臺商會使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降低美國關稅成本,但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提醒,臺商應留意大陸子公司移轉訂價問題

所謂美國首次銷售原則指的是符合美國首次銷售原則要件企業,可用製造商出售商品給第一個經銷商價格做爲申報美國進口貨品價格,而非以美國進口商向經銷商購買的最終價格作爲申報進口貨品價格依據,相對來說更爲優惠,可減少稅負成本。

由於採用產品出廠第一手價格,而非經銷商出口至美國的最終售價作爲關稅稅基,自然減少關稅負擔。然而若操作過度中國大陸製造廠因出口價格過低而使利潤不足或是虧損,反而會招致中國大陸稅局對轉讓定價的查覈,或是中國大陸子公司向銀行貸款時產生困擾。

資誠(Pw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表示,當臺商在陸子公司遇到此類利潤過低問題時,可向大陸稅局申請要求一次性特別納稅調整,但臺商應留意,若帳上增加利潤、自然也要有相應收匯

近期中國大陸外匯管理局發佈「銀行如何辦理特別納稅調整下的跨國公司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解答,首次從外匯管理角度認可企業的移轉訂價調整訴求,爲今後企業辦理相關業務提供了操作指引。

段士良表示,移轉訂價調整涉及企業所得稅間接稅、關稅、外匯管理及會計入帳等諸多方面,建議跨國企業在平時就該按時監督利潤水平是否合理,避免年底結帳前的一次性調整,非不得已在進行移轉訂價調整之時,必須同時考量外匯、稅務、海關等相關監管當局的最新程序要求,以免顧此失彼,冒出更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