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公司化子法提應配合輪班 勞部:未違反規定

臺鐵公司化子法近日出爐,其中提及「繼續任用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一項所定休假日(國定假日),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輪班、輪休,以維持正常營運」。(報系資料照)

臺鐵公司化子法近日出爐,其中提及「繼續任用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一項所定休假日(國定假日),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輪班、輪休,以維持正常營運」,外界認爲恐違勞基法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規定,但勞動部官員表示,原本休假日出勤就要依勞基法辦理,因此該條文應未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部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基法也提供事業單位輪班、輪休的彈性,在臺鐵招考時的簡章就有提及應配合輪班、輪休,如果無法輪休也可以付加班費,勞工進去工作前也早已知悉應配合輪班,就該條文的寫法看來並未違反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