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機構在臺設點鬆綁 大陸除外

內政部17日表示,爲了提升國際能見度,將修正發佈「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這是30多年來首次修法,將大幅簡化申請登記程序,以爭取更多國際及港澳非營利組織來臺設置辦事處,擴大與建立我國民間外交實力,但是大陸機構仍不得來臺設置辦事處。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主要是刪除許多管制規定,例如不準設置秘書處,以及辦事處以一個爲限等,讓國際組織可以更有彈性決定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的層級,而且不再限制辦事處數量

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之規定,以符合自由結社及兩公約精神

而爲提升國際組織來臺意願,這次也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外國籍負責人,給予六個月的寬限補正期,並明確化香港澳門相關組織來臺設立辦事處的依據。但爲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相關組織均不得來臺設置辦事處,且其人民均不得擔任辦事處任何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