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租稅協定相關證明 稅捐機關從寬認定

現行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應課徵所得稅的所得,欲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者,應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覈準則程序,檢附規定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適用申請。依據協定查準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他方締約國居住者適用要件,稅捐稽徵機關是以申請人提供由他方締約國核發的居住者證明認定,但各國核發文件方式、內容及期程可能有異,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是以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提出申請時點前六個月內,由他方締約國出具文件或依個案事實認定。

財政部舉例,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未入境臺灣,但2023年3月1日取得臺灣企業配發的股利,爲適用協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於2023年1月1日將他方締約國於2022年11月1日核發載明認定其屬適用協定的該國居住者身分證明文件交付該臺灣企業(扣繳義務人),憑供其依協定查準規定,於規定期限內依協定優惠稅率辦理扣繳申報。

受理稅捐稽徵機關基於本案的納稅義務人未入境、他方締約國核發證明文件所需時程及所得發生當下取具當年度爲居住者證明困難,因而從寬認定上述文件符合協定查準規定。

財政部解釋,稅捐稽徵機關在過程中如有疑慮,也將依相關規定另行蒐集或透過協定資訊交換機制查證,以正確執行協定。